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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3-11-30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晓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北京市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共有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审议意见。总的认为,草案对照新修订的审计法进行了一致性修改,对本市审计工作实践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作了总结和提升,内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性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常委会财经办、市司法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充分沟通、研究修改。

  10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程序

  有意见提出,审计项目计划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审计机关报告。”(修改决定草案第六条)

  二、强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要求的落实

  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要求的落实。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整改要求”,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根据审计机关的整改要求和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和财务管理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的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三条)

  三、规范人大审计整改监督主体的表述

  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计整改监督的法定主体应当是人大常委会,而非常委会工作机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表述为:“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专题调研、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整改跟踪监督工作。”(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九条)

  四、完善审计结果公开时的保密要求

  有意见提出,审计法对审计结果公开时的保密要求中包括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增加这一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现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结果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内容。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审计条例〉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zyfb/zt/bjs16jrdcwhd06chy/hywj/202311/t20231124_3309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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