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3-11-30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23年9月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城建环保委员会作了修改情况的报告,共有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意见。总的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内容比较成熟,措施具体明确,有利于推动本市建筑领域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和具体工作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赴城市副中心“三大建筑”、装配式住房建设项目、丽泽金融商务区,就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运行、维护等问题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有关参建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还就草案二次审议稿书面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和12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
10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公众参与
调研中有关方面建议,应当细化公众参与建筑绿色发展实践活动的相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有关碳达峰行动的政策文件精神,建议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
二、关于适儿化改造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中,建议增加“适儿化改造”的内容,与无障碍环境建设、适老化改造等同步实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新增一款,表述为:“鼓励节能绿色化改造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适儿化改造,以及公共区域环境整治提升等同步实施。”(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三款)
三、关于部分内容的优化整合
法制委员会建议:
一是,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整合为一款,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筑绿色发展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充分发挥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创新人员等作用;支持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域的产学研用合作和国际交流;支持建筑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组成技术研发共同体,打造协同创新平台。”(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是,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的绿色发展参照本条例管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zyfb/zt/bjs16jrdcwhd06chy/hywj/202311/t20231128_3318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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