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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守护城市“血脉”

发布时间:2023-11-22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以立法守护城市“血脉”

  河流是城市的“血脉”,从过去流向未来,见证变迁也铸就辉煌,是一座城市的灵气、活力和精神之源。7月21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22日,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条例》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将为维护我市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系统推进长江大保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立足实际 体现特色亮点

  芜湖拥有长江干流岸线193.9公里,同时境内河湖密布、水系发达,素有“半城山、半城水”之称。省河湖名录登记在册的河湖有248条,其中河流172条,湖泊76个。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河湖两岸涉水活动日渐频繁,城市建设开发与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文化保护以及行洪排涝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我市2012年制定的《芜湖市地表水域管理保护办法》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河道管理工作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河道管理地方性法规,更好推动解决当前河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从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全局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环节,体现地方特色,对河道的规划管控、生态治理、保护利用等进行了全链条规范,着力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道管理机制。”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表示。

  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突出强调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条例》主动衔接长江保护法,注重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既重点护好干流岸线,又系统治理入江支流。

  《条例》坚持水岸同治,明确岸管委法律地位,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研究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坚持人水和谐,建立水系连通修复制度,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水系连通状况,恢复水系生态流量,维护水系生态功能。

  同时,《条例》坚持统筹兼顾,采用“厂网河湖岸”一体化治理方式,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资源利用率。

  注重管用 突出解决问题

  立法质量是立法的生命,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就是要真管用、能解决问题。

  针对以往河道管理职责不清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本市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明确长江干流、跨市河道、跨县市区河道和其他河道的管理职责,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破解“九龙治水”之困。

  河道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考虑我市与马鞍山、铜陵、宣城等市有多条界河,为加强协同管理,《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相邻城市、相邻县市区交界河道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围绕排污口设置不规范、河道保洁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建立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机制,规定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河道保洁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保洁责任区和责任单位。

  同时,为有效解决河道管理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工作保障。

  汇集众智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推进开门立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础保障,是倾听民声、凝聚民心、汇集民智的具体实践,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路径。

  “去年长江流域旱情导致部分河道缺水断流,建议合理设置拦水设施。”4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繁昌区孙村镇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条例》修改意见时,有居民代表提出了修改建议,最终在条例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科学合理设置调蓄水设施”中得以体现。

  《条例》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始终,主动做好与长江保护法的制度衔接,经过一年多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使《条例》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完善、特色更加鲜明。

  例如,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分则部分要按照规划管控、生态治理、保护利用、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五章来排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吸收采纳相关建议,将《条例》第二章章名修改为“规划管控”,并增加第三章“生态治理”和第五章“监督保障”;

  无为市部分干部群众提出境内沟渠数量众多,不宜全部纳入河道概念范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在《条例》第二条中删去了沟渠;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对河道管理范围的规定过细,可授权政府划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河道名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等等。

  “在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后,我们又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并委托安徽大学立法研究中心进行了第三方评估论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启动后,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征求了市“一委两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市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法律咨询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多次组织调研组前往青弋江、裕溪河、漳河、西河、黄浒河、扁担河、大阳垾等芜湖境内的主要河道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建议。《条例》制定过程中,共收到相关意见建议150条,吸收采纳60余条。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fzlt/202311/t20231122_3307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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