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2023年6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许安标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同心同德、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爱国主义精神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心中,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维系着华夏大地上各个民族的团结统一,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为祖国发展繁荣而不懈奋斗。中国共产党是爱国主义精神最坚定的弘扬者和实践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以爱国主义精神固本培元,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用新的伟大奋斗创造新的伟业,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2019年11月党中央印发《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阐明了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本质特征、时代要求和实践要求,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作出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范,是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广泛深入开展,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动力的重要举措。伟大事业需要伟大精神,伟大精神铸就伟大梦想。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全国各族人民爱国热情空前高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信心满满。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将进一步营造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的浓厚社会氛围,激励中华儿女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形成同心共圆中国梦的强大合力。
(三)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是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举措。中华儿女历来尊崇“精忠报国”、“以身许国”、“位卑未敢忘忧国”、“苟利国家生死以”等爱国行为和精神。爱国主义是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血脉基因,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把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承同爱国主义教育融合起来,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育爱国主义精神,以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赓续中华文明基因,彰显中华民族文化自信自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四)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是落实宪法关于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规定的重要举措。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全面落实宪法规定,保障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是巩固和壮大主流意识形态,教育引导公民自觉履行宪法义务,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工作过程和把握的原则
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深入总结爱国主义教育实践经验,坚持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鲜明主题,对爱国主义教育提出明确要求,为全面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凝聚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2年7月,根据党中央批准的立法工作安排,中央宣传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牵头启动爱国主义教育法起草工作。法工委牵头组成包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在内的工作专班,抓紧研究起草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工作部署。二是系统梳理法律法规中有关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定,组织专家对爱国主义教育立法有关问题开展专题研究论证。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省(区、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在起草专班工作基础上,法工委经与中央宣传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36家中央有关部门、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总结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成果经验,把握爱国主义教育特点规律,对爱国主义教育作出规定,符合实际、基本可行。根据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
立法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鲜明政治导向。爱国主义是与一国文化传统、历史发展和基本国情紧密相联的。我国爱国主义始终围绕着实现人民安康、民族富强而发展,最终汇流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爱国主义教育立法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这一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根本政治属性和政治方向。二是坚持自信自立。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高扬爱国主义旗帜,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同时坚持立足中国又面向世界,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注重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防止民粹主义等干扰。三是把握好立法定位。我国现行教育、文化、国家标志、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的法律从不同方面对爱国主义教育作出了规定,刑法、国家安全等领域的法律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荣誉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爱国主义教育法立足于深入持久有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着眼凝心聚魂,重在建设、以立为本。四是遵循爱国主义教育规律。爱国主义教育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教育,教育内容丰富,教育形式多样,重点在青少年、基础在学校教育,既要注重教育引导,又要注重实践养成,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立法应当充分体现和遵循这些规律。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5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内涵目标。根据宪法,草案规定: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二)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草案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爱国主义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
(三)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原则。草案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实践养成,主题鲜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各方协同、共同推进。
(四)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广泛丰富,草案的规定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大好河山、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各个方面。同时,草案对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出专门规定,并强调应当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
(五)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部门职责。草案规定:中央和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各群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面向相关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六)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对象。草案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并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代表性人士、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针对性规定。
(七)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措施。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并发挥各类实践载体的作用,形成浓厚社会氛围。草案对利用红色资源、文化遗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文化场馆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国庆节和重要纪念日、重大节庆日等活动,通过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宪法宣誓等仪式礼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八)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支持保障。为保障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开展,草案从鼓励组织、个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支持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支持爱国主义题材的文艺作品和出版物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对违背爱国主义精神的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fzlt/202310/t20231025_3286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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