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时建议 为社会组织参加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开辟通道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时建议 为社会组织参加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开辟通道
10月2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强化了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有关制度,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为海洋强国建设夯实法治保障,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后,要抓好法律贯彻实施工作,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用法律武器、法治力量保护海洋环境。”许安标委员提出,要加快完善配套规定,加强法律宣传普及,增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激发全社会共同维护海洋环境的内生动力,使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同步推进。
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三章规定了生态保护的内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蒋云钟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对海洋捕捞的有关规定,尤其是禁止非法捕捞、禁止过度捕捞等规定,为禁渔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据,确保海洋生态平衡。
王可委员建议在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的重点保护对象中增加关于海滩的内容。因为海滩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也是保护沿海地区免受风暴等袭击的重要缓冲区。目前世界范围内海滩受侵蚀、破坏乃至消失的情况比较严重,所以在法律中强调对海滩的保护十分必要。
按照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需由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目前还没有赋予社会组织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李慧琼委员希望能增加国家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公众、行业协会等提出公益诉讼的规定,这样能够提供有力法律支撑,社会公众可以据此通过公益诉讼维权。
汤维建委员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对于陆地的环境公益诉讼,有比较多的案例。其实很多社会组织对海洋环境保护也很有经验,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应当充分发挥相关社会组织作用,要为他们参加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开辟通道,比如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吕世明委员建议把信用体系纳入海洋环境保护法,靠信用体系提升惩罚力度。因为当前信用高于一切,如果把信用体系纳入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成本可能大大减少,效能和效率则会提升。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fzlt/202310/t20231023_3284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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