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龙岩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的决定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十二号
《龙岩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已于2023年7月27日由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龙岩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的决定
(2023年9月22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龙岩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龙岩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
(2023年7月27日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每汤配备公筷公勺。
公筷公勺宜在颜色、材质或者突出标识等方面有别于自用餐具。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通过在餐桌和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等方式,对使用公筷公勺进行提示,并主动提醒和引导用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各类饭店(含宾馆、酒店)、餐馆、有固定餐饮摊点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
二、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合餐人员发现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餐饮服务单位拒不提供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倡导在家庭等其他场所合餐时使用公筷公勺。
三、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龙岩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的说明
——2023年9月2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苏炎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龙岩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6月2日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时曾指出:“要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树立良好饮食风尚,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合餐共食是我国的传统饮食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交往更加频繁,幽门螺旋杆菌等致病菌通过筷勺等餐具传播、产生交叉感染的风险越来越大。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合餐制”用餐习惯对疾病的传播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使用公筷公勺作为切断病源传播路径的可靠手段之一获得大众关注,维护公众“舌尖”安全、营造安全用餐环境、培养文明用餐习惯的呼声越发强烈。使用公筷公勺作为分餐制的一种替代形式,不需要完全改变传统的用餐习惯,推广实施的成本相对较低,更易被广大群众所接受。合餐时使用公筷公勺,可以降低相关疾病通过餐具传播的可能性;用餐后剩余的饭菜也可以放心打包或者分装,是节俭用餐和减少浪费的有效手段。因此,使用公筷公勺既是简单有效的卫生防病用餐习惯,也是简约适度的文明生活方式。
2020年10月,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经国务院同意,联合印发了《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公筷公勺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对于合餐顾客,餐饮服务单位应提供‘一菜一公筷、一汤一公勺’,或者‘一人一公筷、一人一公勺’服务,公勺公筷宜采用不同颜色、材质或突出标识等醒目的方式进行区分。”当前,龙岩市委按照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的要求,正持续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全域创建,我市以“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的方式,出台公筷公勺使用规定,通过“小餐桌”带动“大文明”,有助于引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饮食新风尚,为推动我市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法治支撑。
二、主要内容和立法依据
按照少而精、突出特色的立法原则,公筷公勺使用规定作为“小切口”立法,简化结构体例,精简条款数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餐饮经营主体的责任。餐饮场所是人员聚集度相对较高的场所,提供安全健康的饮食消费环境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首要责任。法规明确,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每汤配备公筷公勺。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通过在餐桌和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等方式,对使用公筷公勺进行提示,并主动提醒和引导用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同时,明确了餐饮服务单位的含义。
二是强化社会监督。法规明确,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合餐人员发现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餐饮服务单位拒不提供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三是明确法律责任。按照处罚种类幅度和行为违法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法规规定: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规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等三部法规审查的报告
——2023年9月2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徐俐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3年8月29日经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龙岩市海绵城市条例》《龙岩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于2023年7月27日经龙岩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法规通过前,福州、龙岩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有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并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法规报批后,法工委再次召开了有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对法规的合法性进行论证。9月4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七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上述三部法规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fjrd.gov.cn/ct/17-1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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