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履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增强经济工作监督实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精神,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推动党中央决策和省委要求贯彻落实,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二、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要求贯彻实施的监督。围绕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工作要求,重点关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乡村振兴、经略海洋、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共同富裕等重点领域工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粮食能源、财政金融、地方政府债务、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信网络诈骗预防惩治等事关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安全问题,依法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关决定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年度监督工作时,应当围绕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有关要求,确定若干重要工作事项,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开展专题询问、组织对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反馈。
三、加强对经济领域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对经济领域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或者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对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组织跟踪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领域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实施情况。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开展执法检查。
四、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定决议执行和审议意见处理的跟踪监督。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转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一般在三个月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政府处理情况的报告、专题询问中政府应询部门(单位)或者应询人回答问题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就专题询问所提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五、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初步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根据需要对省人民政府的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建设、重要政策落实、重点工作推进等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一并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做好准备。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可以听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研讨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初步审查所需的材料。
六、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报告前,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将重点经济工作推进、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实施、重大项目进展等情况一并纳入初步审议内容。
省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七、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审议和初步审查。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阶段五年规划纲要的完成情况、下一阶段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编制及有关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转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反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规划纲要有关情况的报告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相关领域专题调研,参加初步审查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等开展专题调研并提出相关建议。
八、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期评估报告的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有关报告和审议意见的通报和公布,参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相关领域专题调研,参加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期评估报告的初步审议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九、加强对重大决策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因国际经济形势或者国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调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全省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台前;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加强对特别重大项目的决定和对重大项目实施的监督。对投资巨大、涉及面广、对环境和区域发展影响深远的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前款所述特别重大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并提出相关建议。
十一、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根据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报告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其中重点报告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工作情况。
十二、加强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建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财政部门负责人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报告,主要报告上一年度全省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包括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以及隐性债务管理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关于政府债务相关情况的决议。
十三、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和涉及金融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关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业运行和发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改革创新等情况。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每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地方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调研。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涉及金融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根据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落实法律法规规定。
十四、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经济运行情况开展调研,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和单位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对全省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季度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若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开展专题分析。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全省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相关数据和材料。
十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作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重大经济问题、制定重要经济政策,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经济工作监督机制。确定经济工作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六、加强与其他监督的贯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运用其他各种形式监督的成果,加强信息互通、成果共用,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人大经济工作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贯通协调机制。审计查出的经济工作方面的突出问题应当纳入审计工作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可以采取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参与、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方法,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相关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的规定》同时废止。
责编:王娜娜 徐榕悦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28/202309/b63a3d9a-b956-40bc-8de5-a546ae1a20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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