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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全国首部关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23-09-2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大网

  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9月21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该规定是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后,全国首部关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我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对于巩固平安河北建设基层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作为一项小切口立法,该规定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一方面紧密结合基层社会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另一方面更加聚焦创新教育帮扶手段,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和遵守社会规范,让社区矫正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若干规定共32条。在健全工作机制方面,除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外,还将京津冀社区矫正执法协作、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等实践成果固化为法规规范,在协同维护京津冀区域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作出规定。

  为破解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场所、人员等问题,若干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并按需配备执法执勤装备和信息化设施。同时,整合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四个群体职能力量,强化人员管理和统筹。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基层力量贴近社区矫正对象的优势,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若干规定细化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实地查访、教育帮扶、公益活动组织、社会关系修复等具体工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体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河北实践。

  聚焦社会关系修复,丰富教育帮扶形式。若干规定在落实上位法规定、吸纳省内相关政策精神基础上,也将我省社区矫正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经验细化为针对性突出、操作性强的相关条款。

  若干规定还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关系修复活动,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帮扶、社会保险、医疗保障、法律服务等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社区矫正对象有继续就学意愿的,明确了教育部门的相应职责。

  此外,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若干规定提出应当坚持教育、坚持挽救的方针,依法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3/09/25/1012132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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