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作出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今年五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强调京津冀作为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的三大重要动力源之一,拥有数量众多的一流院校和高端研究人才,创新基础扎实、实力雄厚,要强化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作出这一决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推进协同发展的使命担当,努力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
(二)作出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是落实三地党委决策部署、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的实践需要。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三地及时研究部署,把各项工作放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中谋划思考、推动落实;京津冀党政主要领导召开座谈会,统筹部署三地共同推进的协同发展重点工作。作出这一决定,围绕党委部署的重点任务,三地人大共同推进对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作出制度安排,促进和保障党委部署落地见效,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
(三)作出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是固化协同创新工作经验、引领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法治保障。近年来,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融合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已经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作出这一决定,固化已有的成功经验,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注入更多法治动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三地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决定立法工作,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听取工作汇报,对高质量立法提出工作要求。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领导牵头,组成工作大专班进行联合攻关。草案起草工作落实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三地人大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各自教科文卫工作机构、政府科技、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工作小专班,从七月至八月,分别在天津市、北京市和河北省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实地了解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研机构、科技园区以及代表性企业等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决定草案统一文本。三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通过发函等方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二十条,可以分为五个部分:
一是明确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决定草案规定,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坚持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构建产学研协作新模式,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协力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导语、第一条、第二条)
二是明确支持北京“新两翼”、唱好京津“双城记”。决定草案规定,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发挥区域创新引领带动作用;应当支持雄安新区创新发展,推动具有前瞻性的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北京疏解项目在雄安新区落地,推动创新型、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向雄安新区转移,使雄安新区成为新时代的创新高地和创业热土;应当唱好京津“双城记”,坚持北京科技创新优势和天津先进制造研发优势相结合,发挥河北环京津的地缘优势,共同打造区域发展高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三是明确推动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具体举措。决定草案规定,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协同创新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相关工作,完善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具体任务落实;应当围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的共性关键科学问题,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合作;集中优势科技资源,围绕前沿优势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成果区域内转化效率和比重;强化科技创新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四是明确加强载体平台建设,推动人才、资金和数据等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决定草案规定,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引领作用,支持天津天开高教科创园、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和河北保定中关村合作园区、雄安新区中关村科技园等园区建设;协同推动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开放共享;加强高等学校联盟建设,深化职业院校合作,推动三地人才联合培养;加强资金支持,发挥政府性引导基金作用,提升服务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效能。(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是明确促进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措施。决定草案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地方标准时,涉及京津冀区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共性需求的,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建立知识产权区域内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区域内司法保护协作;探索与国家相关部门建立专题会商和联动工作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加快推动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zyfb/zt/bjs16jrdcwhd05chy/hywj/202309/t20230927_3268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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