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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呵护“幼有所育”美好愿景

发布时间:2023-09-23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以法呵护“幼有所育”美好愿景

  国势之强由于人,人材之成出于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办好学前教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明确到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实现这样的战略目标,必须深刻把握我国教育发展的历史方位,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重大民生工程,事关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事关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

  8月28日,学前教育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共8章74条,包括总则、规划与举办、保育和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投入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这对填补我国在学前教育法律领域的空白具有重大意义,标志着学前教育将加速迈进“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总体上看仍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保教质量参差不齐,教师队伍建设滞后,保障体系不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入园难”和“入园贵”的问题仍然存在。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学前教育法草案的推出恰逢其时。

  明确学前教育定位,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利。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定位。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强调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草案明确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鲜明体现了儿童保护的理念,突出了学前教育对全民族素质提升的意义,有力保障了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重要促进作用。

  完善普惠保障机制,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在分组审议中,徐永军委员表示,公办园占比不高,是造成“入园难、入园贵”的一个重要因素。2022年全国幼儿园数为28.9万所,公办园为12.9万所,占比44.6%,不到50%,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和必要。草案明确“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强化政府办园责任,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举办公办园,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

  提升保教保育质量,呵护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草案明确,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以立法形式划定“红线”,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禁止幼儿园“抢跑”。同时,草案规定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进一步为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势之强由于人,人材之成出于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办好学前教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明确到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实现这样的战略目标,必须深刻把握我国教育发展的历史方位,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重大民生工程,事关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事关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

  8月28日,学前教育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共8章74条,包括总则、规划与举办、保育和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投入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这对填补我国在学前教育法律领域的空白具有重大意义,标志着学前教育将加速迈进“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总体上看仍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保教质量参差不齐,教师队伍建设滞后,保障体系不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入园难”和“入园贵”的问题仍然存在。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学前教育法草案的推出恰逢其时。

  明确学前教育定位,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利。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定位。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强调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草案明确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鲜明体现了儿童保护的理念,突出了学前教育对全民族素质提升的意义,有力保障了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重要促进作用。

  完善普惠保障机制,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在分组审议中,徐永军委员表示,公办园占比不高,是造成“入园难、入园贵”的一个重要因素。2022年全国幼儿园数为28.9万所,公办园为12.9万所,占比44.6%,不到50%,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和必要。草案明确“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强化政府办园责任,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举办公办园,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

  提升保教保育质量,呵护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草案明确,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以立法形式划定“红线”,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禁止幼儿园“抢跑”。同时,草案规定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进一步为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fzlt/202309/t20230921_3263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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