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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是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全力攻坚和各地各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下,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顺利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但是,一些制约执行工作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依然存在。为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强化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主体责任

  推进人民法院执行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公正、高效、文明执行。建立健全上下一体、内外联动、响应及时、保障有力的执行指挥调度体系,确保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执行办案标准和程序,严格规范强制执行措施,严禁超时限、超范围、超标的查封。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提高执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大执行信息安全保护力度,严格信息调取使用等权限、程序、责任,防止信息泄露。

  加强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提升执行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严格落实执行办案司法责任制,完善人民法院内部考核机制,有效防范和严肃查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行为。

  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探索执行辅助事务适度外包,落实律师调查令制度,推行强制审计等措施,增强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

  增强开放创新意识,优化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执行工作,为我省贸易、投资、技术创新协调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健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推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与信息共享,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信息数据,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盖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实现被执行机动车的在线查询,在治安检查、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时协助控制人民法院决定扣押的机动车,依法办理存在违章记录司法拍卖机动车的产权转移手续;逐步实现被执行人户籍等相关信息的在线查询和被执行机动车的在线查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实现房产、土地、矿产等不动产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在线查询、查封。税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实现处置财产的在线询价、核税和被执行人纳税情况的在线查询。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实现被执行人登记信息的在线查询、股权冻结以及冻结信息的协助公示。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实现执行工作在线办理查询、查封、冻结、划拨等手续。

  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工作职能,依法实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系统,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用,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依法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共享。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依法及时出具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跨区域财产联查、失信惩戒、执行协同的协作联动机制,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提供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应当依托平安建设考评机制,会同有关单位加强考评结果运用,推动执行联动机制实质化运行。

  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头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必需的经费,推进将涉执行政府债务、国家司法救助金等依照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推动以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有效化解。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执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三、推进执行难源头治理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息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防范交易风险。加强诉源治理,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和执行案件增量。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应当探索建立破产费用多渠道筹措机制。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执行转破产工作流程,实现困境企业有效救治、“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安排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批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切实做好执行案件中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工作。

  加强执行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增强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性、自觉性,提升全社会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四、加强执行工作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监察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有关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培植尊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权威的社会认知,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tzgg/202107/t20210730_400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