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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更加开放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讲话及中央12号文件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谋划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国际科技合作机制,打造开放创新的政策环境尤为重要。当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行动方案(2020—2022年)》,力求在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数据安全方面实现“五个自由便利”和“一个有序流动”。然而,目前针对科技创新领域的制度集成创新,远未实现与自贸港建设的有机融合,有利于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安排不健全,海南开放创新整体工作顶层设计有待加强。

  一、主要问题

  (一)科研人员及科研管理人员因公出国管理过于严苛,制约了科技人员国际交流。一是批次计划管理通常不能满足实际要求。目前因公出国审批虽然对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取消了批次时间限制,但实际管理中仍采用计划管理的方式,须在上一年度提前报批。科研单位、高校科研人员普遍反映这不符合国际科技合作活动的实际。例如国际合作项目无法在上一年度确定立项,以及临时性的学术会议邀请等,导致出国(境)交流受阻。二是相关出国经费管理不符合国际科技交流的规律。目前因执行科研任务的出国经费开支主要仍依据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而该管理办法主要执行对象是短期出访考察,对于需长期在外开展科研任务造成很大困扰。如租房费用、在不同地点间转移的费用,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部分科研单位甚至仍将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经费“一刀切”纳入“三公”经费管理,限制出国经费增长。三是未放开非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党政职务、科研任务“双肩挑”的科研人员因公出国限制,阻碍了学术交流“走出去”,以及对一些境外实施项目的跟踪管理。

  (二)科研经费跨境转拨制度不健全。一是缺乏明确允许科研经费跨国转拨的制度。目前,国家仅在港澳实施了科研项目经费跨境转拨,地方层面广东省、深圳市出台了相关规定。但随着对外合作的日益活跃,合作层次的加深,特别是“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的推进,经费“出不去”“进来难”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一些由我方主导的项目,合作外方没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导致合作研究难以实际开展。有承担国家国合专项的项目单位反映,技术引进费无法拨付合作的美方合作单位,外方投入经费无法拨转至中国国内课题组的账户,该经费只能用于中方技术人员在美方进行合作研究时使用,后期无法对这笔经费进行国内财务审计,为此课题组只能申请调整经费预算。二是财政科研经费跨境转拨缺乏相应的税务制度安排。目前作为服务贸易项下管理的方式不科学,相关外拨财政经费作为科学研究使用,不应按照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方式归类。《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对于科研项目经费未作明确界定,划定的对外支付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十五类免备案情形,也未包括科研项目经费。三是缺乏相应的跨境经费使用的管理要求及审计监管制度。

  (三)信息数据软环境不利于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当前网络监管较为严格,对于保障我国总体安全,净化互联网环境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管是对科研信息检索,与国外同行的交流,还是对引进的国外高水平科学家与其国内家人、同行、亲友的交流都造成了一定障碍,不利于构建完善的开放创新环境。

  二、意见建议

  (一)完善科研人员及科研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便利化制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出台实施细则。放宽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制度在出访批次、出访时间、在外停留天数等事项方面的审批要求。进一步明确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区别管理,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本单位出国经费零增长限制。除特别重大的外事活动,采用“备案制”替代“审核制”,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至信用好、国际合作频繁的科研院所和高校。为战略合作科技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开辟审批护照签证一体化服务通道。

  (二)建立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选取海南自贸港作为试点地区,允许各级财政科研资金直接拨付至承担项目的境外科研机构或境外研发平台。允许各级财政科技项目向境外机构支出必要的委托经费或活动经费,如技术服务、技术引进、委托测试化验、国际知识产权(包括背景知识产权)利用、在国外开展应用示范(验证、实验)、设备调试、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或参与国际组织合作研究缴纳会费等。相关科技计划、引才引智计划中,允许按照贡献程度向外籍科学家跨境支付劳务费和咨询费等费用。完善符合境外实际的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机制,出台相关财政科研资金境外使用管理规程,保障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加强科技、税务、外汇、银行多部门协调,细化对非营利性涉外科研业务活动(跨境汇款)的管理条款,明确免税条件,促进各级归口管理部门有据可循。建立境外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省科技行政部门(或项目牵头单位)凭立项文件、立项合同到税务部门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即时办结后到相关银行办理拨款手续。出台相关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操作指南,加强对科研经费出境的政策宣讲、案例介绍、指导和规范。

  (三)推动开放全球科研数据与信息资源获取和交互。对海南省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开放科研数据资源管控。一是探索设置访问境外网站的机构负面清单,开放非负面清单机构的境外网站访问权限。二是探索设置境外网站访问权限的负面清单。对于与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网站内容,列入负面清单予以严格监管并屏蔽,禁止访问,其余网站内容最大限度开放。建设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试点专用网络及风险防控平台。三是探索在海南建立跨境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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