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审:扩大行政复议范围、 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并在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等方面作出修改。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已经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据知,切实做到“公正高效、便民为民”,既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立法过程中始终把握的重要原则。
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和争议的功能,在现行法的基础上,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将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工伤认定结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同时,修订草案三审稿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并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
“便民为民”是行政复议的一项制度优势,为此,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例如增加规定,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对于有些专家、社会公众等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和审理程序的上下互通渠道”,修订草案三审稿也作出调整,增加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加强行政复议履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等方面,修订草案三审稿也新增多项规定,其中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此外,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原文链接:http://www.spcsc.sh.cn/n8347/n8350/u1ai258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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