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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公布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草案)》已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该法规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0年10月20日,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65226812(兼传真),电子邮箱:jjfgc2019@163.com。

  网站地址:海南人大网(http://www.hainanpc.net)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

  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科技城条例》)作说明如下:

  一、《科技城条例》立法的必要性

  (一)《科技城条例》是落实国家及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以及发展深海产业、南繁产业等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

  (二)《科技城条例》是赋予科技城更大改革自主权,推动建立与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的需要。

  (三)通过《科技城条例》明确法定机构职责和运作机制,是保障法定机构依法履行职责、高效稳定运作的重要基础。

  (四)为提升科技城核心竞争力,使科技城建设能够在现有的体制机制及政策制度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二、立法思路概述

  (一)《科技城条例》紧扣海南建设自贸港的背景,结合科技城实际,吸纳了国家有关自贸港建设的最新规定和政策,同时结合国家和省政府对科技城的战略部署和发展定位进行具体规则和制度设计。

  (二)突出科技城创新性,重视与上位法的衔接。《科技城条例》中的制度安排,体现科技城的创新性,又都与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性。

  (三)在条文设计上,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并重。《科技城条例》作为科技城建设的直接法律依据,以设定大的制度框架、制度体系为主,条例总体上规定得比较原则。同时,《科技城条例》多数条文规定尽可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科技城条例》的主要内容

  《科技城条例》共二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管理体制、产业发展、服务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

  第一章 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发展定位、鼓励创新等。明确科技城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制度集成创新体系,建设成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区和示范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规定法定机构性质和职责分工、人事制度、管理权限下放及委托、设立企业、廉政监督等内容,解决法定机构运作的核心问题。本章节核心要点为明确科技城管理机构的性质是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赋予科技城管理机构人事自主权。

  第三章 产业发展:明确科技城产业发展规划和指导目录的编制和审批发布权限,围绕港口建设、深海科技与海洋产业、南繁科技与种业发展、科教研发、遥感产业、全球热带农业中心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等科技城主导核心产业,在科技城的产业发展规划、方向及产业促进举措等方面进行相应规定。

  第四章 服务保障:主要内容包括科技城规划体系的编制和调整的权责划分、科技城土地开发利用及土地储备的模式、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机制、港澳台地区人才及国外人才在科技城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要求、推进和实施审批制度改革、生物安全防控、配建物业、人才引进及支持、知识产权促进等条款,进一步深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多方面助力科技城的建设及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为切实保障“放得开、管得住”这一基本原则的落实,本章设置了法律责任的条款以及容错免责机制,完善了《科技城条例》权利、义务、责任“闭环”。

  第六章 附则:明确“一港、三城、一基地”的基本释义以及本条例的施行时间。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城建设应当围绕国家和本省关于深海、南繁、动植物种质资源、遥感等方面的战略部署,按照“一港、三城、一基地”布局,将科技城建设成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区和示范区。

  第三条 科技城应当鼓励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创新活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制度集成创新体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在科技城依法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在科技城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科技城的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薪酬总额范围内,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体系,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科技城管理机构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境外选聘。

  第六条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科技城管理机构行使。

  不宜下放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科技城设立驻城机构。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科技城管理机构、驻城机构应当明确在科技城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企业,委托企业负责科技城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产业投资、招商引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参与科技城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科技城管理机构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八条 三亚市在科技城建立廉政监督机制,依法对科技城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廉政监督。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九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科技城发展定位,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指导目录,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科技城应当推动信息科技技术在港口管理和物流系统建设中的应用,增强港口在科考服务、船舶维修以及基地保障方面的功能,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保税仓储和国际物流配送,提高全球供应链服务管理能力,建设新型智慧港口。

  第十一条 科技城围绕深海科研、资源开发利用和现代服务等领域,重点发展深海关键技术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研发、测试和应用,以及海洋生物医药、海洋能源矿产开发、海洋信息服务、深远海水产养殖等,增强深海旅游和科普教育功能,建设智慧海洋。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城以深海科技产业生态为核心,以深海科技和海洋产业为重点,聚焦全球深海科技创新资源,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国家深海科技创新中心。

  第十三条 科技城建设南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南繁科技创新中心,建立集科研、生产、销售、科技交流、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现代种业示范区和国际种业贸易中心。

  支持科技城试行种业开放相关政策,在外资市场准入、生物育种审批、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出境服务等领域开展创新,建立种业开放与知识产权保护先行区。

  第十四条 支持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在科技城建立创新创业基地和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鼓励境外科研组织、科技服务机构在科技城内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鼓励国内重点高校在科技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与国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

  第十五条 支持科技城发展卫星导航、测绘和相关产业及服务,建设卫星遥感产业园区。

  第十六条 支持科技城建设全球热带农业中心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

  支持科技城以热带农业科技创新、生物育种科技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重点,建设全球热带农业高端人才聚集地和创新高地。

  支持和鼓励科技城在种质资源引进、检验检疫、鉴定评价、保存繁育、研发创新、生物安全防控、品种交易及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符合绿色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投入品的引进、研发、生产等方面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

  第十七条 科技城应当引导主导产业资产数字化,建立数字资产确权、流动以及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模式,推动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交易、存证等方面应用。

  支持与科技城主导产业相配套的金融服务业发展,建设多层次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科技城总体规划进行部分调整。

  科技城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经批准后实施。

  科技城周边地区相关规划应当与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九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科技城管理机构负责科技城范围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但土地征收事项除外。

  科技城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开展土地储备,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科技城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

  第二十条 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是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除外。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份额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许可使用权限不得少于十年。

  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研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地区人才以及经认定取得我国永久居留权资格的国外人才,以其境内合法收入在科技城内直接设立科技型企业。

  第二十二条 科技城应当推进和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过程监管体系,简化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科技城开发建设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的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科技城应当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外来动物、农作物病虫害、外来物种生态安全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确保动植物疫病防控安全。

  科技城应当配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种业信息监测、种业安全预警和种业安全应急处理等种业安全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城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建的属于科技城管理机构资产的产业用房、办公、商业、住宅、停车位等物业,用于科技城的产业扶持、公共服务设施、人才住房等。

  第二十六条 科技城应当引进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自主认定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可以对急需紧缺人才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文凭、年龄、职称等条件限制。

  对在科技城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以及其他人才,科技城在科研、住房、医疗、就业、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科技城支持离岸创新人才引进及使用,鼓励科技城各类单位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建立前端孵化基地、离岸研发中心并聘请使用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二十七条 鼓励科技城引进高端国际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引进。

  支持科技城涉海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股权、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城服务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科技城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责任:

  (一)在推进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

  (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

  (三)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一港、三城、一基地”是指南山港、深海科技城、南繁科技城、科教城、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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