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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公布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草案)》已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步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该法规案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5日。

  联系电话:0898-65390260

  通信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 邮编:570203

  电子邮箱:jjfgc2019@163.com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12月2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以下简称江东新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江东新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标世界高水平的开放形态,建设成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的创新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体验区、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示范区。

  第三条 江东新区应当鼓励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创新活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制度集成创新体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在江东新区依法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在江东新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江东新区的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薪酬总额范围内,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体系,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境外选聘。

  第六条 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江东新区管理机构行使。

  不宜下放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江东新区设立驻区机构。

  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江东新区管理机构、驻区机构应当明确在江东新区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企业,委托企业负责江东新区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产业投资、招商引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参与江东新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八条 海口市在江东新区建立廉政监督机制,依法对江东新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廉政监督。

  第三章 建设发展

  第九条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江东新区总体规划和发展定位,编制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和实施导则,依法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支持江东新区建设临空经济区,聚集保税航油、飞机租赁、飞机维修、飞机拆解、临空商业商贸、临空高端制造等产业。

  第十一条 江东新区应当利用航权开放政策开展保税航油业务。鼓励境内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保税航油供应建设和飞机维修业务。

  飞机租赁企业可以在江东新区开展境外融资业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飞机租赁业发展,丰富保险投资工具。

  第十二条 支持江东新区建设全球消费精品展示交易中心,举办相关国际会展和贸易活动,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第十三条 江东新区应当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要求,依法合规建设对接国际交易平台的航运交易场所及结算中心。

  交易主体可以按照规定在上述交易场所参与交易和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四条 江东新区应当在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安全可控的条件下,推动数字贸易、数字安全、数字通信等数字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江东新区设立跨国公司总部、区域性(综合型)总部、功能性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和专业子公司等法人或分支机构。

  江东新区应当构建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体系,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金融科技领域研究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江东新区应当结合产业优势,扶持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在通关、税收征管和支付结算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推进线上线下渠道零售业务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江东新区设立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鼓励具备资质的企业在江东新区开展面向全球的保税文化艺术品展示、拍卖、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 鼓励江东新区建设设计产业园,举办国内外设计创意产品展览会、专业论坛等活动。

  第十九条 支持江东新区建设面向国际的学研产创一体化平台。鼓励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江东新区独立办学,建设引领国际前沿的科教智慧高地。

  第二十条 江东新区应当融合生态资源,建设国际高端旅游度假区,发展休闲养生、健康农业、民俗文化等旅游延伸产业。

  第二十一条 江东新区开发建设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的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和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定程序对江东规划进行部分调整。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江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经批准后实施。

  江东新区周边地区相关规划应当与江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江东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江东新区范围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但土地征收事项除外。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开展土地储备,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江东新区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

  第二十四条 鼓励江东新区管理机构通过引导和支持企业采取购买服务、股权合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江东新区基础设施和重点设施建设运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是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除外。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份额应当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许可使用权限不得少于十年。

  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研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江东新区推进和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过程监管体系,简化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七条 江东新区应当引进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分类标准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可以对急需紧缺人才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文凭、年龄、职称等条件限制。

  支持江东新区建立人才服务“单一窗口”,对在江东新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以及其他人才,江东新区在科研、住房、医疗、就业、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江东新区支持离岸创新人才引进及使用,鼓励江东新区各类单位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建立前端孵化基地、离岸研发中心并聘请使用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二十八条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机制,构建统一工作平台,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江东新区服务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江东新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责任:

  (一)在推进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

  (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

  (三)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hainanpc.net/hainanpc/xxgk/fgcazqyj/1003600/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