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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公布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该法规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3日,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65226812(兼传真),电子邮箱:jjfgc2019@163.com。

  网站地址:海南人大网(http://www.hainanpc.net)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12月2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1992年3月9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同年7月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明确了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地理位置以及体制机制、开发模式等问题。因社会形势变化,2010年6月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定位、管理体制、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等内容重新规定。该《条例》实施十年来,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管理体制、产业发展等规定已不适应发展需要等问题。2020年2月14日省人大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列入修订范围。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修订过程及整体思路

  洋浦管委会于今年2月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省司法厅多次给予调研指导。11月16日《条例》(草案初稿)经七届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现在的《条例》(修订草案)。

  《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借鉴国际经验,主动适应国际知名自贸港规则制度体系。二是注意把握好地方、省级与中央权限的关系,确保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操作性,注重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条例》(修订草案)整体结构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条例》原为5章34条,现为5章33条,内容均进行了调整。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四条。明确了条例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目标定位、产业定位。

  (二)第二章体制机制部分共十条。明确管委会的机构设置、职能、财政体制、开发模式等内容。其中第五条第三款明确了管委会工作部门的主体资格;第十二条明确管委会可组建开发运营公司;第十三、十四条明确管委会可创新人事管理和薪酬制度。

  (三)第三章建设发展部分共九条。第十五至十八条,明确了洋浦的产业地位。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围绕洋浦的产业定位提供支持保障。

  (四)第四章为综合保障部分共九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管委会在人才认定及保障方面的自主权;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对洋浦在用地、用海、资金等方面应给予支持;第三十条明确了建立符合洋浦发展实际的考核方式;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明确建立容错纠错及廉洁保证金制度。

  (五)第五章为附则部分共一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洋浦经济开发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洋浦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区域及邻接海域。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其他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区示范区、全省高质量发展增长极作用,坚持新发展理念,对标国际自由贸易港通行规则,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通过制度集成创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体系。

  第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战略定位,服务海洋强国、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重大战略,加强与东南亚国家交流合作,促进与我国华南、西南等地区的联动发展。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五条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代表省人民政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统一管理,协调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设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机构开展工作。

  洋浦管委会对洋浦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属地管理事务,行使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管理权,实行经济、社会、行政等职能一体化管理。

  洋浦管委会在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设立和调整工作机构,行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并报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率先探索实行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特殊税收政策。

  第七条 洋浦保税港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洋浦管委会根据需要申请保税港区扩区,经验收封关后,保税港区相关政策适用相应区域。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依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省统筹的事项外,应当将省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洋浦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行使。

  第九条 洋浦管委会对东方临港产业园和临高金牌港产业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招商,其具体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收支作为一级政府预算管理,省本级预决算报批时,附列洋浦预决算,洋浦预算调整由洋浦管委会按照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洋浦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国土空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东方临港产业园和临高金牌港产业园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别纳入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洋浦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

  第十二条 洋浦管委会可以依法组建开发运营公司,委托开发运营公司负责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产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及维护,并接受洋浦管委会委托,办理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管理制度。

  洋浦经济开发区内从事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政府雇员,经洋浦管委会确认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后,可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建立与服务年限挂钩的服务年金制度,探索实行与绩效考评、岗位职责、业绩贡献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

  第三章 建设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门户港、国际集装箱枢纽港、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

  第十六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石油化工产业,建设集勘探、储运、加工、贸易、服务于一体的油气全产业链国际化基地,支持智能制造装备、氢能源等产业体系化、规模化发展,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

  第十七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共服务功能,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建设大宗商品集散交易基地。

  第十八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发展离岸贸易和跨境服务贸易,实现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建设洋浦离岸新型国际贸易先行区。

  第十九条 支持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保险等中介服务机构和境内外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发展,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提供全面服务。

  第二十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统筹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加强碳排放管理,推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促进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确保洋浦经济开发区环境质量持续稳定。

  洋浦经济开发区创新绿色贸易监管体系,推进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建立现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体制。

  第二十一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推进园区集中供热、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固废集中处置、公共事故应急等园区配套公用工程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降低能源价格和废渣、废水、废气处置成本,提升服务园区产业发展能力。

  第二十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推进产城融合,逐步将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产业高度聚集、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临港新城。

  省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周边地区的规划管控,推动形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城市功能互助互济、产业发展协调联动的区域良性发展新格局。

  第二十三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强化创新驱动,加快智慧洋浦体系建设,提高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治理和政务服务等方面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推动智慧城市规划和建设,建立城市智慧管理体系。

  第四章 综合保障

  第二十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吸引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本的参与,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对投资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的鼓励类产业,以及有收入来源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产业发展资金,统筹用于区内各类产业扶持、创新创业支持、人才引进培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惯例的财政补贴体系。

  第二十六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主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

  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放开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

  第二十七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园区紧缺人才目录,自主认定洋浦经济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并报省人才主管部门备案。

  洋浦经济开发区制定符合洋浦实际的国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就学、医疗保障、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根据需要自主引进人才,并报省人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推进和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过程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洋浦经济开发区加强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跨境贸易公共服务功能,简化进出境监管手续,实现监管部门一次登临。

  洋浦经济开发区建立以数字监管为核心的跨境电商新型监管模式,实行“一线”货物自由入区集结和分拨,落实“二线”跨境电商、邮件快件、个人携带物品等监管方式创新。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基本永久农田和林地跨区域占补平衡、海域使用等方面考虑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需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安排,以及争取纳入国家发展规划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需求,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在开展市县发展综合考核时,应当结合洋浦经济开发区园区发展特点,加大国内生产总值、财政税收、投资、安全生产、制度创新、环境保护等指标考核权重,对社会事务性工作实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 洋浦管委会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责任:

  (一)推进先行区、示范区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

  (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

  (三)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建立公职人员廉政保证金制度,强化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意识。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年*月*日起施行。2010年6月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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