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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3-08-20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7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海龙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近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正当其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绿色是新时代壮美广西的靓丽底色,山清水秀生态美是广西“金字招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称赞“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要求广西在推动绿色发展上实现更大进展,筑牢我国南方生态安全屏障。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为我们做好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引。

  一、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主要情况

  近年来,全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部署要求,持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用最严格的司法保护八桂大地的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强区建设提供坚实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全区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38685件、审结36924件,其中刑事案件8134件,民事案件14104件,行政案件14686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95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司法确认案件11件。有7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1个案例被收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5篇裁判文书、3个案例、1份调研报告入选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1个集体、4名个人荣获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先进集体和个人。广西法院加强巡回审判保护野生动物的经验做法被写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自治区高院强化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获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表扬。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广西开展环境司法工作调研时,对我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给予高度肯定;桂林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获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批示肯定。

  (一)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壮美广西建设

  聚焦壮美广西建设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司法裁判助推高质量发展、回应民生关切,让人民群众环境司法获得感更加可触可感可见。

  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执法检查工作,为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立法工作提供司法实践支持和立法建议。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审结非法跨境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78件,依法审理涉土壤、水等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纠纷330件,有力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审理的佛山市某石油科技公司等跨省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既依法惩处犯罪行为,又依法判处环境损害赔偿,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和2021—2022年度中国十大环境司法案例。梧州市中院审理的某环保实业公司诉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依法支持对排污企业不规范行为作出处罚,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推动重点流域区域系统治理。依法妥善审理涉漓江流域、北部湾海域等环境污染案件,筑牢重点流域区域司法保护屏障。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对漓江生态保护作出重要指示后,自治区高院迅速行动,半个月内联合自治区检察院、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签署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构建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审判、检察、行政三元配合的立体化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服务联动机制,推动形成环境保护强大合力。联合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等建立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司法服务保障联动机制,为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自治区高院出台服务保障平陆运河建设司法意见,主动将生态司法保护融入平陆运河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实施,促进运河建设过程中沿线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助力“绿色工程”建设。

  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严格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加强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和基因等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依法审结侵害植物新品种一审案件30件,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案件1451件。北海海事法院审理的顾某宏诉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渔业行政处罚案,依法支持取缔“三无”渔船和禁用渔具,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在大桂山鳄蜥国家自然保护区设立司法保护基地,打造集环资审判、生态修复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环境司法保护平台,全方位维护当地生物多样性。

  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减污降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依法审理涉碳案件,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依法审结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犯罪案件326件,审结非法采矿犯罪案件397件,守护壮美广西良田沃土,促进自然资源合法有序开发利用。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妥善审理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规划、建设、生产引起的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武宣县法院设立矿山巡回法庭,督促28家矿山企业复垦复绿2000多亩,助推矿山所在地可持续发展。自治区高院妥善审理广西某矿业公司诉内蒙古某水泥公司合同纠纷案,依法保障产能置换政策有效实施,助推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实现绿色化改造。苍梧县法院出台服务保障六堡茶产业高质量发展10条措施,组建“茶船古道法律服务团”,护航六堡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守正创新,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

  坚持以改革的思路破解工作难题,持续深化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和裁判规则体系,推动环境资源审判理念、机制、规则、模式现代化转型。

  加强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建设。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现实需要,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全区法院共设立25个环境资源审判庭、43个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或巡回办案点、99个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专门化审判组织架构基本建成。出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制度,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管理。6家中院、52家基层法院实现环境资源审判归口审理“二合一”向“三合一”转变,基本形成涵盖三级法院的专业化集约化归口审判机制。

  推进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与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由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区跨地级市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案件,探索多元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模式,助推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桂林市七星区法院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在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有效推动漓江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系统化、一体化保护。

  不断完善司法裁判规则。出台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指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办案指引,促进环境资源类型化案件裁判尺度统一。联合自治区林业局等单位出台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相衔接的规范意见,想方设法解决涉林案件鉴定机构少、耗时长和费用高等问题。联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推动生态修复资金统一管理规范使用。北海市中院推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账户,桂平市法院推动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实现生态修复基金专款专用规范化管理。

  推陈出新审判执行方式。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立足不同环境要素修复需求,创新适用多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的修复方式和裁判方式。隆林各族自治县法院联合相关单位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示范基地,采取“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方式,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灵川县法院推动刑事制裁与生态修复有机衔接,探索“先修复再量刑”审理模式,促使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探索适用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及时制止破坏基本农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陆川县法院在失火犯罪案件审理中,发出生态服务令,要求被告人在村委监督下完成每月两次森林防火巡查任务,让“毁林人”变“护林人”。北海市中院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探索适用环保公益金制度,督促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三)突出内外联动,构建立体化绿色审判新格局

  坚持能动司法,立足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主动延伸环境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汇聚合力守护好广西绿水青山。

  不断拓展司法行政联动机制建设。自治区高院与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制定出台文件,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调联动,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生态审计监督等方面开展协作。桂林市中院联合相关部门建立“数字漓江—智慧执法司法工作模式”,构建“天地空人”一体化生态保护体系,形成“智治协同”执法司法工作新格局。

  持续强化跨域司法协作。坚持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原则,结合重点流域区域特点,不断深化环境资源跨域司法协作。百色市中院与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等建立南盘江流域环境资源跨行政区域一体化保护模式,贺州市八步区法院、梧州市苍梧县法院与广东省封开县法院建立贺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调机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院与贵州省荔波县法院建立环江木伦—荔波茂兰连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司法保护跨域协作机制,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共同维护“北部湾—琼州海峡”海洋生态环境,河池市中院与贵州省黔南州中院建立红水河+樟江·龙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形成跨域保护司法合力。

  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充分运用调解、协商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更加高效便捷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环境司法需求。柳州市柳北区法院针对融水苗族自治县土地山林权属纠纷频发等特点,与相关单位设立生态环境资源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站,北海海事法院联合广西海事局在各海事处设立诉前联调工作站,实质化解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参与基层环境治理作用,善于运用司法建议等形式以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打造基层环境司法矛盾化解样本。金秀瑶族自治县法院向林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在砍伐指标上对砍伐自有林木自用的村民适度倾斜,平衡好生存权和环境权之间的关系。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涠洲生态旅游法庭打造“诉源治理+生态”的社会治理现代化模式,获中央电视台报道。

  (四)聚焦人民群众多元需求,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环境司法需求中彰显司法担当。

  加强队伍建设。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五个过硬”要求,一体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锻造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专业审判队伍。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挂职轮岗、业务交流等方式,大力培养选拔优秀绿色审判专业人才。强化理论创新和审判实践相促进,加大优秀业务成果培育力度,多篇论文、案例在全国获奖并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期刊发表,受邀在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等活动中作交流发言。

  扩大公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传播媒介直播案件庭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观摩庭审、参与生态修复活动,提升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自治区高院入驻北海市银滩镇白虎头社区“解忧超市”,用心用情实现群众环保“微心愿”。河池市中院、桂林市七星区法院等分别与区内高校开展合作,破解司法适用难题,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水平。

  强化法治宣传。充分运用传统媒体、网络新媒体开展“线上+线下”日常法治宣传,持续打造“六·五”环境日等特殊时间节点集中宣传的普法品牌,促进全区形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良好氛围。自治区高院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4批47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创新宣传方式,钦州市中院、富川县法院和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分别采取拍摄微视频、运用“巡回审判+互联网直播”等方式开展环保法治宣传,直播庭审全网在线观看人数破百万。白头叶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邀请《人民日报》等多家媒体记者开展“人民法院一站式体验官”活动,讲好环境司法故事,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公信力和影响力。

  二、当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新时代党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要求相比,当前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一是新时代环境司法保护理念有待进一步巩固。一些法官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还不到位,平衡发展与保护关系、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能力还不够强,存在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现象。二是环境资源司法规则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组织、审理程序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级别管辖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三是环境司法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拓展深化。部分法院建立的协调联动机制实质化运行有待加强,如在规范生态修复资金履行支付和管理使用等方面共同研究协调解决还不够,效能不显。四是环境司法服务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囿于机构编制限制,中基层法院尚未建立具有独立编制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大量案件未被准确识别分流至“三合一”归口审理的专门审判团队审理,具有专业背景的审判人员不多,部分法官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

  长期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关心支持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事业,特别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调研组到各市开展实地调研、召开专题调研座谈会,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宝贵意见,我们将结合会议审议意见认真研究,努力加以解决。

  三、下一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思路举措

  新时代新征程,全区法院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当好保护广西山山水水的‘二郎神’”的殷殷嘱托,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壮美广西贡献司法力量。

  一是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审判理念。结合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学思践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深化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规律性把握,坚持人民至上、生态优先、系统保护、最严法治观,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实现预防为主、损害担责、注重修复有机统一。

  二是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更实环境司法供给。始终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能动司法,持续强化“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用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处理好每一个环境资源案件,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推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创新司法便民利民举措,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的综合效能,更好更快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让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三是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现代化。以深化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为抓手,持续推进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深入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模式,深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联动,持续推进现代科技同环境司法深度融合,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是奋力提升环境司法保护能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打造适应“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掌握刑事、民事、行政专业法律知识的高素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队伍。

  做好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心支持和有力监督。202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我院关于全区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有力推动了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这次会议再次听取和审议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力支持和监督,更是对全区法院的有力鞭策。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和人大调研组反馈意见,进一步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对做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供了行动指南。全区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奋力推进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我区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为美丽广西建设添砖加瓦!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8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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