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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8-05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人大网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

(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甘肃省经与四川省、陕西省(以下简称“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商议,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三省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的国家公园理念,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管理的要求,共同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高质量建设,将大熊猫国家公园建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生态价值实现先行区、生态教育展示样板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三省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保护的原则,聚焦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原真性、系统完整性,全面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发展利用等工作,加强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监督等领域的协同配合,共同保护大熊猫野生种群及其栖息地,协同推进国家公园管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三省省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发展重大问题。

陇南市及其有关县(区)人民政府与绵阳市、广元市、阿坝州、汉中市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发展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本省及陇南市制定涉及大熊猫国家公园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加强与四川省及绵阳市、广元市、阿坝州,陕西省及汉中市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为共同管理大熊猫国家公园提供法治保障。

五、本省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应当充分衔接国家有关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四川省、陕西省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和协商,做到相关规划目标和规划措施的协调统一。

六、大熊猫国家公园三省毗邻地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联合会商通报机制,提升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七、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统筹推进国家公园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生态廊道连通等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小种群复壮等工作,协同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八、按照生态系统功能、管控目标、利用价值,大熊猫国家公园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省应当遵循统一保护、分类管理原则,对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化保护管理。

九、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移民搬迁、矿业权退出、入口社区建设,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共建共管、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

十、三省实施科研一体化建设,共同构建多层次大熊猫保护科研合作平台,确定重大科研课题,开展共同研究,加强学术交流,共享科研成果。

十一、三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常态化共享大熊猫种群及其同域物种保护、栖息地保护、动植物疫源疫病等监测信息,建立野生大熊猫个体信息库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数据库,定期联合发布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成效评估报告。

十二、三省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协调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通报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有害生物、疫源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信息,加强应急保障联动,协同采取相关应急措施,提升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十三、三省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制定与大熊猫国家公园的保护目标相协调的产业发展政策,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绿色产业发展。

建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产品认证与推广制度,优先支持原住居民等参与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推动大熊猫国家公园与社区融合创新发展。

十四、三省共同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文化建设,推广大熊猫国家公园形象标识,挖掘大熊猫国家公园品牌价值,推动熊猫文化、生态文化、传统文化、红色文化以及大熊猫国家公园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交流和合作。

十五、三省建立联合巡护、联合执法机制,健全完善行政案件依法移送制度,协同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的巡护和执法监督检查,预防和查处涉及大熊猫国家公园的违法行为。

十六、三省建立大熊猫国家公园司法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完善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机制。

十七、三省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国家公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本决定情况的监督。

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对大熊猫国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

十八、三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健全并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十九、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采取租赁、置换、协议保护等方式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在符合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维护产权人权益等前提下实施统一管理。

二十、三省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和国家公园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生态意识和法治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营造依法保护大熊猫等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系统的良好氛围。

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破坏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gsrdw.gov.cn/html/2023/lfdt_0731/22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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