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立法工作 > 正文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发布时间:2023-08-05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3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郝凯广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由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为做好审议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征求了29个区直和中直单位、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以及3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意见,赴南宁、柳州、桂林、北海、钦州、百色等地开展调研,并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部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和无线电领域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信息技术的主要载体,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领域,在社会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群众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围绕无线电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2016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开启了无线电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局面。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施行,有效保障了无线电事业的有序发展。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区无线电频谱资源日趋紧张,面临无线电管理机制不顺、监管难度不断加大等问题和挑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解决无线电管理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一部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草案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无线电管理有关重点问题作出了规定,体现了广西特色,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原则抵触,总体可行。广东、贵州等多个省份出台了无线电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区立法工作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因此,建议将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结合广西无线电管理工作实践,充分借鉴外省条例做法,对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安全、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促进发展等方面内容进一步补充完善,分章作出规定并细化具体管理措施。

  二、将草案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原文表述不够严谨。

  三、建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草案第三条中关于无线电监测机构职责的规定。理由:我区的无线电监测机构均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所指的派出机构,其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增加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的规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目前草案只规定了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职责。

  五、将草案中的“无线电主管部门”修改为“无线电管理机构”。理由:与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

  六、完善草案第十七条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中可能出现的线上线下销售等情况。理由:有利于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增强可操作性。

  七、修改完善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使用前应当将使用计划书面报当地无线电监测机构”的规定,明确是报批还是报备。理由:从法律意义上进行规范表述。

  八、建议补充完善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理由:增强法规的约束性和可操作性。

  九、删除草案第二十五条。理由:此处术语为专业术语,实践中可由权威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出界定。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822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