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7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小松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将草案和说明刊登广西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赴安徽省考察学习;到桂林市、柳州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人大代表意见;发函征求80名立法专家顾问、6个立法服务基地以及3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发函征求自治区党委编办(绩效办),自治区人大财经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海事局,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广西广电网络公司等14个单位以及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多次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沟通协调;召开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围绕重点问题和专业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6月2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建议修改稿。7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财经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无线电管理体制机制。草案第三条规定无线电管理体制机制,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无线电监测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该在该条中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对其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加强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监督无线电监测机构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三款)
二、关于无线电领域有关行业协会。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无线电领域有关行业协会对促进无线电行业技术发展、普及无线电知识等发挥积极作用,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无线电领域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推动无线电从业人员诚信建设,为无线电行业提供行业调查、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三、关于边海无线电监管。草案第十四条规定边海无线电监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第三款“境外无线电台(站)对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及时逐级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处理”的规定,与实际操作不符,建议此类涉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三款修改为:“境外无线电台(站)对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三款)
四、关于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目前非法监控、监视、监听时有发生,社会普遍关注,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对此类行为予以禁止和惩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的信息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其他信息。”同时对违反该条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五、关于无线电压制(阻断)管理。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无线电压制(阻断)管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该条第二款“使用前应当将使用计划书面报当地无线电监测机构”的规定,应明确是报批还是报备;有些保密会议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的,不适合向无线电监测机构备案,应当对需要备案和不需要备案的情形进行区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二款拆分为两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修改为:“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确实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招录等重要考试和其他情形,确实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的,使用前应当将使用计划书面报当地无线电监测机构备案。收到使用计划的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使用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六、关于无线电安全保障。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以及专家提出,无线电安全保障涉及面广,必须建立常态化长效化联动机制才能实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无线电安全保障联动机制,做好无线电监测与干扰查处等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草案缺少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三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七对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的信息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其他信息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无线电主管部门、无线电监测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8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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