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3年7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李朝辉
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正的必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立法方式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区全面、规范和有效实施提供坚强制度保证。此后,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决定进行了修订,2018年5月3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正。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我区各地、各部门、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依法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对于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以下简称人事任免办法),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范围进行了补充完善。根据工作需要,为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参照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办法作出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二、关于修正工作过程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3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牵头启动了办法的修改工作,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梳理研究,形成了修正草案。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和中央、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并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讨论,结合实际,形成修正草案初稿。二是收集汇总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宪法宣誓办法、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学习借鉴外省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三是通过发函或者座谈的方式,分别征求了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各立法服务基地、有关基层立法联系点等37个单位以及7名立法专家顾问对修正草案的意见和建议。6月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修正草案送审稿。
三、关于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共八条,修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法律依据的相关表述。考虑到办法与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增加“等有关法律”作为兜底。(修正草案第一条)
(二)规范选举和任命工作的相关表述。根据地方组织法、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办法中涉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修正草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三)完善检察长产生程序的相关表述。根据地方组织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修正草案第三条)
(四)扩大由主任会议组织宣誓的人员范围。根据实践工作需要,参照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做法,对在闭会期间,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的人员范围进行了扩充,即增加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修正草案第四条)
(五)与人事任免办法相衔接,修改完善相关表述。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将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修正草案第四条)
根据新修改的人事任免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由“两院”组织宣誓的人员范围进行了修改完善,即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修改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下辖基层铁路运输法院的”,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修改为“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以及铁路运输分院下辖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修正草案第五条、第六条)
此外,对个别条款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8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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