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全国工作 > 正文

江苏:立法保障高速公路消防救援

发布时间:2023-08-05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此次立法基于该省迫切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提升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的现实,为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24小时驻勤备战提供法治支撑。

  该省高速公路路网密度和车辆饱和度均处于全国前列,事故风险大,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特大越江桥梁和特长水下隧道发生事故后,处置难度高、社会影响大。近5年来,全省消防救援队伍接报高速公路相关警情1.5万起、抢救疏散被困人员2900余人。

  省消防救援总队与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合力组建全国首支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明确江苏交控负责队站建设和保障,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日常管理和调度指挥。2022年1月起,13个试点消防站全部投入执勤,目前已累计出动2000余次,抢救被困人员300余人,挽回财产损失近4.6亿元,开展车辆安全巡检近14万辆次。

  条例重点规范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为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处置机制,相关条款完善了应急响应、组织指挥、联勤联动等现场救援机制,要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提供相应保障措施,消防救援、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加强救援救治联动。规定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时,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为强化队伍建设保障,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特长隧道和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根据路网分布、交通流量以及灭火与应急救援需要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其选址、房屋建筑、库室设置、训练场地设施、人员配备,应满足24小时驻勤备战等灭火与应急救援需要;消防车辆以及装备器材的配置,应当与越江桥梁、特长隧道等区域火灾特点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需要相适应。

  条例进一步厘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省消防救援机构在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上的职责分工。前者负责所辖路段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的房屋设施建设、车辆装备采购,提供所辖路段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的人员工资、日常运行等队(站)建设经费保障;后者负责队伍日常管理、执勤训练、指挥调度等工作。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是全省消防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速公路灾害事故处置的生力军、先锋队。条例规定其人员招录、培训考核以及消防员岗位等级、退出转岗等实行统一管理。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6909605867579825&strColId=5dd7d16ab53b452ab41e04b472f273dd&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