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勇争先再出发,不断提升地方立法的质效
——在纪念苏州地方立法三十周年暨新时代新征程法治苏州推进会上的发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
各位领导、同志们:
非常高兴来到苏州,参加“三十载,再出发——纪念地方立法三十周年暨新时代新征程法治苏州推进会”。首先,受沈春耀主任委托,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祝贺苏州行使地方立法权三十周年!同时,对江苏省、苏州市长期以来对国家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人们都说:“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每一次来,都会感受到,苏州就像“双面绣”,是一个传统与现代有机结合、经济与人文相互交融、内敛与激情和谐统一的城市。这里既有“半部江南诗”的姑苏古城,2500多年城址未变,至今保持“水陆并行、河街相邻”的双棋盘格局和“君到姑苏见,人家尽枕河”的独特风貌,又有“敢为天下先”的活力新城,开放创新、资源集聚、充满生机,拥有国内最完备的工业体系、3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和超过4万亿的工业底盘。这里既有深厚的文化底蕴,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顾炎武“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所代表的家国情怀让人振奋,苏作之美、苏菜之精、园林之秀、昆曲之雅让人赞叹,又有强劲的发展势头,以全国0.09%的国土面积,贡献了全国2%的经济总量,3.9%的实际使用外资,6.1%的进出口总额,大部分经济发展指标都位于全国各大城市前十位。奋勇争先、永不止步反映了这座城市的典型特质,也是这座城市长期繁荣的强大精神内核。
也正因如此,三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苏州昆山确定为全国第二批、江苏省唯一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沈春耀主任亲自授牌并提出要求,建立起最高立法机关与苏州的“民意直通车”。通过苏州,我们把握经济发展前沿的强劲脉动、听取来自基层一线的真实诉求、了解地方立法实践的最新经验,为提高国家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刚才听了亚平主任和庆文市长的讲话,很有感触、很受鼓舞、很有启发。很有感触,是因为切身感受到了苏州立法工作的生动实践。历经三十年的积淀,苏州地方立法工作结出丰硕果实,尤其是在古城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很有特色,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了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刚才亚平主任在讲话中,在通常总结归纳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础上,提出了新时代地方立法要把握好的五大要领,即“讲政治、为人民、敢担当、有特色、重落实”,思考深入、把握准确、总结精准,既体现了对以往经验的传承,又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很受鼓舞,是因为深刻体会到了地方立法制度的旺盛活力。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赋予省级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可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立足地方实际、解决地方问题,有效破解法律实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近年来苏州市人大立足本地实际,制定的数据条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科技创新条例等法规,都在贯彻中央要求、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呈现鲜明的地方特色,取得显著的实施效果。市政府制定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等规章,在全国范围内也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苏州三十年的地方立法实践,充分证明了地方立法这一重大政治安排和制度设计的重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很有启发,是因为直接接触到了地方立法实践的有益探索。全国大部分设区的市是在2015年修改立法法之后才获得地方立法权,而苏州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已有三十年,有基础也有条件根据新时代地方立法实践,积极大胆探索,进一步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苏州近年来创造性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出打造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苏州样板,加快建设高水平基层立法联系点示范点,开展的法规草案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制度,都很有特色,值得认真研究、总结。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将法治单列一部分即第七部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门论述和部署,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更加凸显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这是新时代10年伟大变革在法治上的充分反映和重要体现,也是面向未来对法治提出的新使命新要求。
苏州是邓小平同志“小康之家”构想印证之地,更是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寄予厚望“勾画现代化目标”的地方。法治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核心竞争力,无论建设现代化国家,还是现代化城市,都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支撑作用。苏州市场经济发达、产业基础雄厚、营商环境良好、社会治理有序、抗风险韧性强,与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大力推进法治是分不开的,有基础、有条件也有迫切需求在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法治护航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家战略实施、引领社会治理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等方面走在前、做表率,持续擦亮“法治苏州”金字招牌,推动更高水平法治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为法治中国建设探索有效路径、积累宝贵经验、形成示范样本、贡献苏州智慧!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立法。只有立出良法,才能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于2015年、2023年两次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和制定程序,为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加强对地方立法的联系指导。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研究谋划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赵乐际委员长,李鸿忠、王东明副委员长先后主持召开5场分片座谈会,听取地方对编制立法规划和加强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意见,实现听取地方意见全覆盖,并作重要讲话,对地方立法充分肯定、寄予厚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每年召开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出席并作重要讲话,并举办地方立法培训班,总结交流地方立法经验。各方面对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有许多共同认识,其中感受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一是,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重要政治活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善于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体现为法律法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党对立法的领导不是虚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地方立法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将地方党委贯彻中央决策的具体举措依法落实到位。今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发表重要讲话,集中系统地阐述了高质量发展这个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对江苏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苏州工作给予极大关心。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注的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农业现代化、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太湖治理和保护等重大问题,紧扣地方立法权限,紧密结合苏州实际,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补充、先行、创制作用,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重大立法项目、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是,要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人民至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立法工作各环节和各方面。近年来,我们不断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已经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载入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重要法律,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完备的制度机制保障。要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从征集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到拟订法规草案,从提请审议、修改完善到审议通过、贯彻实施,都要通过座谈、论证、评估、书面、网上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建议,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评估论证,保证地方性法规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人民群众新期待。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的重要作用,深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大兴调查研究,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将地方立法建立在坚实民意基础之上。
三是,要坚持不懈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全面依法治国,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新修改的立法法对立法制度和立法工作机制作出一系列重要完善。要全面贯彻立法法,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自觉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立法规律,努力使每一项地方性法规都符合宪法法律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经得起实践和人民的检验。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足地方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把握客观规律,科学配置权利和义务、权力与责任,及时解决立法中的意见分歧和突出问题,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要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紧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在提高精细化、精准度、辨识度、实效性上下功夫,做到立一件成一件,为改革发展稳定筑牢法治根基。特别是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社保、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领域,要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聚焦突出问题“对症下药”,需要几条就定几条,使立法更细、更准、更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是,要更好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人大主导立法主要是通过贯彻党的意图、制定并组织实施立法规划计划、协调和正确处理各方利益、维护法治公平、确保法律法规符合宪法精神来体现。要始终坚持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担当尽责,把主导作用发挥到位,找准在立法选题、评估、论证、立项、协调、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各个环节的定位,发挥把关作用、广泛凝聚共识,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还要树立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一府一委两院”和其他方面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五是,要坚决守住维护法治统一的底线。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就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切实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根本要求。必须坚持“依宪立法”“依法立法”,保证每一项地方性法规都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保证下位法不抵触上位法,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相互衔接、和谐统一。2015年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今年3月修改立法法,考虑到设区的市的特点和地方创新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有关表述,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适应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需要。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宪法、立法法赋予地方的立法权有着很大的实践空间,关键是在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法治统一的前提下,把地方立法权用足用好。要全面贯彻实施立法法,把握好地方立法的定位和职责。制定实施性、补充性地方性法规,配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要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具体、细化的规定,使上位法更具可操作性、更利于执行。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有创制性、探索性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则要在立法时吃透中央精神、找准政策取向、把握立法权限,对更好管理地方事务作出规范。
总之,要深入总结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不断提高对地方立法的规律性认识,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新修改的立法法,持续提高地方立法的能力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苏州是一片具有深厚底蕴和发展活力的热土,苏州地方立法工作经过三十年丰富实践和经验积累,形成了“奋力争先”的优良作风,秉持了“绣花工夫”的工匠精神,承担了“立法试验田”的重要使命。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苏州法治建设和地方立法工作。我相信,在新征程上,有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有同志们的共同努力,苏州一定能够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守正创新,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将立法优势转化为法治优势、发展优势,以一流的法治环境营造更具竞争力的创业创新环境,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后,祝苏州各项事业和工作再创佳绩!祝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fzlt/202307/t20230718_3164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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