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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收益保障机制提高种粮积极性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应充分保障粮食生产者利益

发布时间:2023-07-1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把解决好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

  保障粮食安全离不开法治护航,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重要举措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全方位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必要且及时。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认为,草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立足国情,聚焦粮食生产、流通、加工等环节以及粮食节约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构建了比较严密、科学的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将进一步促进粮食安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的根基。

  针对明晰粮食概念、强化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遏制粮食浪费等内容,与会人员提出了意见建议。

  明晰粮食概念

  法律的名称是粮食安全保障法,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首先应清晰界定粮食概念。

  草案第六十八条明确,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

  杨晓超委员指出,其中杂粮具体包括哪些,规定并不明晰。此外,红薯、白薯、马铃薯等薯类在我国历史和现实中,也对粮食安全产生了重大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考虑加入其中。

  鲜铁可委员指出,我国目前粮食产量的指标统计中包括薯类,且未来数年内薯类在粮食安全保障中的作用也不容小觑,建议立足国情,统筹考虑粮食的概念,结合薯类特点和作用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助力整体国家粮食安全。

  范骁骏委员调研发现,很多粮食行业、农业领域的工作也都被放到了粮食安全中,因此除明晰粮食定义外,他认为也应明确粮食安全的基本定义。建议在总则第二条明确表述:国家粮食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即指国家粮食生产、供给、储备和流通对于保障民生自主发展、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风险抵御能力。

  提高种粮积极性

  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强化粮食生产者的收益保障机制,提高种粮户的种粮积极性。

  “目前,在粮食安全形势面临的诸多问题挑战中,粮食生产者的收益少、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是最基本的问题之一。”谭天星委员认为,必须完善政策、综合施策,充分发挥“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双重作用,提高种粮大户的生产能力和效益,降低市场风险,使种粮农民多得益。建议将保障粮食生产者利益写入总则中,并在草案第三章粮食生产中,进一步增加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的相关规定。

  “农民种粮能挣钱,粮食生产才能保障。”刘修文委员建议进一步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完善价格、补贴、保险“三位一体”的政策体系,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稳定农民预期、降低生产成本。同时,要优化粮食生产补贴政策,加大补贴力度,建立健全农业补贴同粮食生产挂钩机制,让多生产粮食者多得补贴,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统筹使用补贴资金,提高政策效用,增强种粮农民获得感。此外,还要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研究完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分配办法,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等因素比重,资金更多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更好体现对产粮大县的支持,并优化粮食生产考核指标,注重粮食安全贡献度考核,增强产粮大县抓粮增收致富的信心。

  草案第九条规定,对在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李钺锋委员看来,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树立了褒奖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的鲜明导向,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重视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但他在调研中发现,当前粮食生产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一段时期内,小农户仍是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主体,迫切需要提高种粮农户特别是小农户的生产技术水平。建议草案完善加强粮食生产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以法治化方式推动种粮农户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从而更好保障粮食安全。

  遏制浪费行为

  粮食节约是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一环,草案第八章专门针对粮食节约作出相应规定。

  李纪恒委员提供了几组数据,据统计,我国因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环节存在的浪费现象,每年损失粮食相当于两亿多人的口粮。在消费环节,中国城市餐饮食物浪费报告显示,我国城市餐饮业仅餐桌食物浪费量就有1700万吨至1800万吨,相当于3000万人至5000万人一年的食物量。对此,他建议采取更加广泛、更有力度的遏制粮食浪费措施,进一步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各社会组织、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厉行勤俭节约,坚决抵制舌尖上的浪费。

  王学成委员建议在草案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两款内容,一是强调餐饮业经营者的粮食节约义务,比如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履行制止浪费的提示义务,倡导适量点餐、绿色消费等;二是要强调消费者协会、饭店协会、营养协会等行业组织在节约粮食方面的法定义务,比如制定完善反食品浪费标准规范,将反对食品浪费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升餐饮行业加工等环节的反浪费能力,增强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的人性化引导提示的服务水平等。

  “餐桌上的浪费要管,餐桌外的浪费同样要管。”信春鹰委员建议对草案第八章内容继续进行充实,增加一些更具体、更细化、更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特别是对仓储、运输、收割等环节的粗放管理造成的浪费,要增加有针对性的规定。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3/07-06/182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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