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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三大看点

发布时间:2023-07-10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人大

  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规定学校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课程联动机制,要求推动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重点区建设……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26日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诸多规定值得关注。

  看点一: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宪法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此基础上,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根据草案,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大好河山、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方面。在实施方式上,强调要利用红色资源、文化遗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文化场馆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国庆节和重要纪念日、重大节庆日等活动,通过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宪法宣誓等仪式礼仪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邢云文表示,与国歌法、国徽法、国旗法等专门法相比,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的内容综合性、广泛性较强。实践中,应当着力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有机统一,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发挥好家庭、学校、社会的作用,善用“大思政课”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看点二:突出对青少年和儿童爱国主义教育

  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

  草案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并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学科中。

  陕西西安西咸新区第一小学教科研中心主任呼延闻婷介绍,近年来,她所任职的小学着力构建爱国主义教育“生活化”课程体系,除了在思政课上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之外,还倡导开设红色研学课程、纪念日实践课程、传统节日实践课程等,让爱国主义教育自然而然地融入孩子的日常生活。

  草案对学校如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课程联动机制,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特点,确定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内容;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学校各类主题活动等。

  呼延闻婷说,要在常规课程教学中更加注意挖掘红色素材,补充相应的时代背景或英雄事迹,对学生进行主题式教育;对于与课本知识相关的红色资源、红色基地,要鼓励学生前往参观,近距离感受爱国主义精神力量。

  看点三: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相关职责与作用

  草案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机制,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等的爱国主义教育职责予以明确。

  根据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掘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推动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重点区建设,发挥红色资源和红色旅游的教育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古迹、传统村落等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发掘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等。

  草案还从建立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认定、保护、管理制度,支持爱国主义题材文艺作品和出版物的创作、出版,支持爱国主义教育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对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方面,加强支持保障力度。

  “草案的规定突出了文艺作品评选、理论研究和先进表彰等工作的爱国主义导向,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说。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继敏表示,草案赋予中央和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职责,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要求各群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向相关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这些针对不同主体职能定位制定的“权责清单”,能更好发挥各类主体在爱国主义教育实践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法治化治理能力。

  草案还对侮辱国歌、国旗、国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等违背爱国主义精神的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余凌云表示,草案的这些规定与现行法律相衔接,对于进一步落实宪法有关规定、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法治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tjrd.gov.cn/lfjj/system/2023/06/27/0300284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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