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情况中期报告提请审议:推动三方面授权事项依法有序落地实施
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情况的中期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土地管理法、种子法、海商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显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照《决定》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措施,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强化监管,推动土地征收审批权授权事项、种子进出口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授权事项、邮轮企业及邮轮的市场准入许可等授权事项依法有序落地实施,助推海南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与发展。
中期报告提出,为进一步推动《决定》的贯彻实施,有力助推海南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与发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针对《决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重点推动四个方面的工作:
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海南省有关部门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加大《决定》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力度,提高政策措施的知晓率和理解度,使更多经营主体了解政策、会用政策、敢用政策,更大激发经营主体参与改革试点的热情,增强投资创业的信心,为改革试点提供良好的基本面支撑。
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海南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支持力度,对《决定》顺利实施需要相应优化调整的配套管理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统筹协调、积极推进,为海南自贸试验区改革探索提供更充分的政策空间。海南省要加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调整完善。
进一步用足用好海南立法权限。支持海南省积极统筹用好自由贸易港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以及地方立法权,结合海南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与发展实际需要,依法对《决定》实施需要配套的相关措施予以明确,确保相关试点政策进一步落地落实。
大力推动相关试点业务实际投入运营。海南省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好的政策、信息等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推动更多经营主体将相关试点业务投入实际运营,使试点政策更多“开花结果”,取得更大实效。(蒲晓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6/41414871361040648c7c533770f662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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