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海洋环境保护贡献立法智慧 加强陆源污染防治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将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介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就加强陆源污染防治方面回答记者提问。
臧铁伟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在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89人提出的167条意见,另外收到群众来信5封。社会公众主要就保护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排污口监测、强化公众参与等提出了意见建议,部分意见经研究予以采纳。
在法律草案修改完善过程中,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张玉珍、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印萍等全国人大代表积极提出意见,上海虹桥、广东江海、天津小白楼、山东黄岛、海南崖州湾、辽宁大连人民广场等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反馈当地群众意见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经研究予以采纳。其中,山东青岛黄岛区是法工委在全国各省区市设立的联系点中,拥有海岸线最长、海域面积最大、海洋经济总量最大的一个,法工委领导专门带队到黄岛联系点进行了调研座谈。黄岛区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意见征询工作,充分发挥海洋特色优势,通过在薛家岛、灵山卫、隐珠等13个沿海镇街组织热心“岛主”召开“立法议事会”等多种形式,邀请海洋牧场企业代表、渔民、船主、海事律师、景区管理员等群众参加,为海洋环境保护贡献立法智慧。黄岛联系点提出的增加列举海藻场和海草床、健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制度、推进本法的域外适用等多条意见建议,已体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
陆源污染防治,已成为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关键一环,也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重点完善的内容之一。臧铁伟表示,为了加强陆源污染防治,加强陆海统筹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增加规定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二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三是,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关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自行监测等要求。四是,要求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五是,要求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kgfb/202306/4ef9cad948c34c95a64e9c4c89c9e8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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