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有效保护海藻场等海洋生态系统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目的,有的专家建议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中增加“预防为主”,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些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压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增加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约谈制度。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对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海域,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陆海统筹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排污许可管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制度。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明确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关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向重点海域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自行监测等要求;增加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岸线管控,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要求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保护成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藻场、海草床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要求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产业扶持等方式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禁止违法占用、损害自然岸线。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强化公众参与。草案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引导公众依法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提高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性;要求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相关活动。(亓玉昆)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6/ee01bb6808734fd59b141bed4e18fde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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