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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7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人大网

  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起草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敬请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下列途径反馈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cjw8771072@163.com

2.电话:0931—8921072(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

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加快提升我省营商环境影响力和竞争力,充分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作出更大贡献。

二、【目标定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打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加大制度供给、服务供给、要素供给,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职责划分】省人民政府全面领导、统筹协调、研究解决优化全省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发挥政府和民营企业间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服务和指导工作,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反映民营企业合理诉求,依法化解纠纷、调解争议,帮助和服务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政务环境-1政务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数字政府项目建设、数据共享、深化应用等工作,建立健全“一网通办”、“联审联批”、“容缺审批”等机制,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效能。

五、【政务环境-2政务诚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履行向民营企业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建立健全政府机构失信治理及补偿机制,不得以换届、规划调整、政策变更等理由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对民营企业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加大涉企遗留问题解决力度,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

六、【政务环境-3亲清政商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服务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机制,畅通民营企业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渠道,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建立问题动态台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七、【政策环境-1政策出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优先安排、优先出台,对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清理。

八、【政策环境-2政策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完善涉企政策精准推送服务系统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发布、解读、宣传等便捷无偿信息服务,让更多惠企政策直达直享。新闻媒体应当履行公益普法责任,积极宣传报道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先进典型。

九、【政策环境-3政策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考核,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及政策跟踪落实制度,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政策采取催办督办、组织协调、情况反馈、定期评估等措施督促落实,适时开展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对政策落实不到位而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追究。

十、【政策环境-4政策容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容错机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十一、【市场环境-1市场准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市场准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定期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

十二、【市场环境-2公平竞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民营经济活动具体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加大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案件的查处力度,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第三方评估。

十三、【法治环境-1权利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十四、【法治环境-2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严禁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财产。建立适用于各类企业经济纠纷处理的快速调裁机制,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好商事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十五、【法治环境-3维权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部门联动的维权保障机制,畅通包括甘肃12345热线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和控告,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维权平台或者其他途径向民营企业反馈。

十六、【制度供给-1企业制度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推动质量、品牌、财务、营销等精细化管理。

十七、【制度供给-2创新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参与研发创新项目,强化对民营企业创新的风险投资等金融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加快落实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点实验室、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各级各类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承担重大科技战略任务。

十八、【制度供给-3发展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自觉走高质量发展路子。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

十九、【制度供给-4合作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融合发展,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组织开展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鼓励国有企业以及各行业、各领域龙头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不断开放应用场景,引导民营企业参与供应链建设。

二十、【服务供给-1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经济提供技术推广、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政策信息等公共服务。

二十一、【服务供给-2服务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民营企业的产品交易提供服务。支持和鼓励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展览展销会以及新产品和新技术推介活动的应当给予支持。

二十二、【要素供给-1财税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已设立的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等多种形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提升民营企业纳税便利度。税费收取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禁止另立名目、硬性摊派、越权收取和重复收取。

二十三、【要素供给-2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民营企业三方会商机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协调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降低民营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合法方式直接融资和担保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多层次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体系,提高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服务水平,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二十四、【要素供给-3人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人才计划实施机制,培养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与省内外高校院所、企业等建立长期稳定的人才交流合作关系,柔性引进产业急需科技人才,吸引国内外各类人才向本地重点领域和产业聚集。对民营企业作出重大贡献人才和从国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按照“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开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实行特殊人才特殊评价。

二十五、【要素供给-4土地和基础设施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企业用地服务保障,改革土地计划管理和项目用地配置方式,优化企业用地审批登记各项程序,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规范各类基础设施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降低民营企业水电气暖成本。

二十六、【保障和监督】省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省人大常委会、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的监督。

二十七、【实施日期】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gsrdw.gov.cn/html/2023/gg_0612/22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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