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八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阶段,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的报告,其中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上一年度省级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初步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符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应当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等支撑能力,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政策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财政政策应当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六、对初步审查阶段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三)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省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和本年度省级政府投资计划初步方案。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召开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前款所述情况和初步方案的汇报,讨论提出的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年度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一、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经济工作监督需要,可以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主要内容;
(二)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编制情况,其中应当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
(三)关于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十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综合调研报告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十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报告,对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十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本决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进行审议和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规划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情、省情和发展阶段,符合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七条执行。
十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第三年的下半年,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作出说明,应当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九、省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二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措施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导致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二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省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二十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落实省委经济工作部署、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二十三、省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或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重要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本省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改革方案或者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四、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本省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十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本决定第二十四条所述的本省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作出决议。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二十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召开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二十八、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跟踪监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要求,利用电子政务网等方式,及时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三十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草案)》的说明
——2023年5月3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尤猛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新时代新要求的需要。党的十八以来,党的创新理论对经济发展和人大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党中央及省委对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落实。二是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法治化的需要。目前,省人大经济工作监督主要依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有的规定比较原则,一些工作还没有明确的法规制度予以规范,影响监督实效。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工作监督亟需一部专门法规加以规范。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并要求地方人大贯彻新修订的决定精神。这对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也为制定我省《决定》奠定了基础。三是总结经验引领创新的需要。长期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包括对规划编制工作开展专项监督等,这些成熟做法和经验需要转化为法规制度加以巩固。同时,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创设一些新的制度,也有利于推进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创新,增强监督实效。总之,适应新时代新征程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要求,制定出台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明确新时代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总结提升工作中的有效做法,规范监督工作的内容、重点、机制和要求,使经济工作监督更加全面充分地纳入法治轨道,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要举措,也是对省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丰富和补充,有利于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进一步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助力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周联清高度重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立法工作,去年提出要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及时推进我省立法工作,并出席省直部门加强和改进经济工作监督座谈会,带队赴省发改委开展立法调研;今年5月参加立法座谈会和财经委全体会议,对《决定》的制定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年以来,财经委、预算工委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立足我省经济工作监督实际,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借鉴兄弟省市做法,组织起草《决定(草案稿)》,通过立法座谈会、书面调研等方式,征求并吸纳了省发改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和九市一区人大财经工作机构的意见,形成《决定(草案稿)》。根据常委会领导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征求了省政府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第7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起草的基本原则
《决定(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以法治力量保障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二是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重大政策、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的落实,明确经济工作监督重点和要求。三是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推动经济工作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四是坚持突出监督实效,立足我省实际,认真总结实践创新成果,推进经济工作监督制度创新。五是强化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加强与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衔接。
四、《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三十一条,对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监督内容、监督重点、工作要求、工作机制等作出规范。其中,导言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明确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职权和义务;第二条明确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第三条至二十一条规范计划、规划的初步审查、审查和执行监督的内容、要求、方式和程序,以及可以进行调整的情形、调整的程序等;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对经济工作监督重点,包括重大事项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有关金融工作监督作出规定;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对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和要求,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的支持配合等,作了细化规定;第三十一条对经济工作监督的公开作了规定。
(一)明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指导思想。《决定(草案)》第二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年度计划、规划纲要的初步审查、审查和执行监督工作。《决定(草案)》第三条至二十一条明确:一是规范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程序、重点、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等。二是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省级政府投资计划和实施情况的监督作出规定。三是明确年度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监督的方式和重点。四是规范规划初步审查、审查和执行监督的程序、重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总结近几个五年规划编制中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监督的创新做法,《决定(草案)》第十二条、十三条相应规定:大会审查批准规划纲要草案的前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围绕规划的编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规划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报告。五是明确计划、规划调整的条件、程序以及时限要求。
(三)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明确监督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依法加强对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和重大建设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决定(草案)》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规定:一是明确经济工作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落实省委经济工作部署、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二是界定重大经济事项报告范围,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报告的四种重大决策或重大事项。三是强化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四是明确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以及监督的重点内容。
(四)健全完善经济工作监督机制。为提高监督实效,《决定(草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规定:一是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二是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监督实效。三是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提出要求。
(五)加强监督工作的协同,更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一是《决定(草案)》有关条款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计划、规划初步审查阶段,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参与有关政府重大决策、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工作。二是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决定(草案)》第二十九条围绕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健全联系代表工作机制、邀请代表参加有关监督工作等方面作了规定。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5月31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郑国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5月30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草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精神,将我省经济工作监督的成熟做法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并结合实际创设一些新的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省经济工作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更好助力高质量发展。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预算工委对决定草案进行修改。5月31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四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修改稿)》。
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fjrd.gov.cn/ct/17-183092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加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4-11-24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高...
2024-11-24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六监...
2024-11-24天柱县州第十五届人大...
2024-11-24西藏自治区国家通用语...
2024-11-24百名代表履职风采录|...
2024-11-24自治区文化产业协会第...
2024-11-24铜仁市沿河自治县人民...
2024-11-24自治区领导在拉萨市调...
2024-11-24
热门资讯
司法反腐力度空前:昨...
2020-07-09原平轩岗煤电浩然煤业...
2020-08-20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对程...
2021-04-27新来的病人不用中药,...
2020-04-16中央重磅发声:加快错...
2021-01-1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0-04-16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0-04-16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0-04-1654起农村乱占耕地建...
2021-04-27阳奉阴违的轩岗煤电公...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