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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文明养犬有法可依——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文明养犬关乎老百姓生活的安全感、幸福感,是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体现,更是社会文明程度和文明素养的大事,需要全社会共治共管。8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是一部系统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将为缓解养犬纠纷、维护市民合法权益提供坚实制度保障。随着《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出台、实施,宝鸡市养犬管理工作将迈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通过对实践中成熟经验做法的总结和升级,从法律理念、监管模式、制度建设等方面助推该市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主要呈现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推进养犬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随着市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养犬数量不断攀升,随之而来的流浪犬以及不文明养犬问题与日俱增。立法制定养犬管理办法,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已迫在眉睫。在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联名提出加强文明养犬的立法议案。“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研,决定将《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列为2020年立法审议项目。《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注重源头管理,将犬只登记作为犬只监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养犬人的管理,避免出现随意遗弃犬只等情形。同时,针对实践中“重登记,轻年检”的问题,《条例》强化公安机关对犬只登记事项的持续监管,在规定年检期限的基础上,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加强执法检查等措施,补齐治理短板,维护市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夯实主体责任,构建养犬管理工作新格局。为了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划分,解决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相互推诿的潜在问题,厘清部门职责,保证监管效果,《条例》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政府部门在养犬监管中的职责。明确公安机关负责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流浪犬只的收容管理,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只有将这些主体责任压实压细,才能保证各部门各司其职,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助力和谐宝鸡建设发展。

  三是强调社会自治,推进文明养犬社会化治理。《条例》通过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一定自主权,激发居民自主管理的积极性,规定其可以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划定溜犬区域,平衡养犬人和非养犬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鼓励业主大会将养犬事项纳入规约,为解决小区内涉犬纠纷奠定基础。此外,还充分发挥养犬协会和动物组织在犬只收容、领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群众的动物保护意识,引导市民文明理性养犬。

  《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立足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规范养犬管理行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对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定能打造出养犬新秩序,进一步促进文明城市建设。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sxrd/1311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