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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修法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法治体系

发布时间:2023-06-0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今年是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1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启动对该法的执法检查。

  近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庆伟任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沈金龙任副组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特种设备安全法执法检查组赴辽宁、广西两地实地检查。本次执法检查的一个重点,是了解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各方对推进法律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适时修改法律

  检查中,有地方反映,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中存在与现实脱节的问题,部分条款具有滞后性,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法律条文内容亟须修改,部分制度仍需完善。

  比如,实践中,已经有地方本着便民、利企、高效的原则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人员发证和开工告知等事项委托由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这些事项均要由设区的市来实施。

  又如,我国目前已经取消特种设备的出口检验,而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还有对出口检验的相关规定。当前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时的许可目录相比已作出很多调整,导致法律中的相关表述不太准确,已经不太适应当前的工作要求。

  再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但目前实践中,涉及老旧或超年限服役的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均没有明确的安全评估技术规范支撑。

  鉴于此,有地方提出,尽快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法,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将改革成果以法律方式固化,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

  明确立法理念

  特种设备是支撑工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与公共安全、国家质量基础、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新型和可再生能源、智慧社会等领域密切相关,是“国之重器”的重要一环。

  但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在更好服务“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战略、提高我国特种设备装备制造业质量水平和全球综合竞争力方面还略显不足。比如,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条虽然鼓励和奖励科技创新的内容,但是机制尚不健全、措施也较为缺失,不利于解决特种设备领域“卡脖子”问题。

  鉴于此,有意见提出将特种设备安全法名称修改为“特种设备法”,明确统筹发展与安全的立法理念,提高特种设备生产服务专业化水平,增加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特种设备检验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内容,为中国制造“走出去”创造条件,助力高质量发展。

  加强适配衔接

  检查中,特种设备安全法与安全生产法、刑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衔接还不到位,是目前各地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

  以安全生产法为例。2021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多处内容。但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预防措施、事故分级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还有较大差异。

  对此,有地方建议适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法,做好法律之间的进一步衔接,加强与相关法律的适配,增强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值得一提的是,违法成本偏低、惩罚性赔偿制度缺失,对违法企业震慑力度不够;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犯罪无相应的罪名……检查中,有地方反映,目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部分条款罚款金额远低于安全生产法,处罚力度不够,惩罚性赔偿制度缺失,造成违法成本偏低,对违法企业震慑不足。比如,特种设备安全法多数法律责任条款特别是针对使用企业,规定为“责令限期整改”。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相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制约力度偏小,无法真正发挥对违法企业的震慑作用。

  鉴于此,有地方建议,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罚则中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尤其是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罚应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保持一致。同时,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受害者的补偿。(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5/dba4b2c651204309adea94d2c681ff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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