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进入三审:突出雪山冰川冻土等特殊性保护要求
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此前,2022年8月、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第三十八次会议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风险防控,突出雪山冰川冻土等的特殊性保护要求。草案三审稿作了以下修改:增加规定建立健全青藏高原雪山冰川冻土保护制度,对重要雪山冰川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人为扰动;增加规定开展雪山冰川冻土与周边生态系统的协同保护,维持有利于雪山冰川冻土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增加规定完善河湖长制;要求提升绿化质量,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增加规定加强对雪崩的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监测,加强信息共享。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并要求调查、评价和监测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强化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突出长期性要求。草案三审稿加强生态系统碳汇研究,推动长期研究工作,掌握青藏高原生态本底及其变化。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对“生态安全格局”章名作出调整,以更好体现本章内容精神,增加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强产业项目准入退出管理。草案三审稿将章名修改为“生态安全布局”,同时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增加列举“珠穆朗玛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并要求有关产业项目严格执行自然资源开发、产业准入及退出规定。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做好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草案三审稿对在青藏高原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规定在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王比学)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4/1dc8542f32f248fda3761ea5a9c5d68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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