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琳率队与云南省人大就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开展联合调研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扛起川滇两省共同肩负着的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政治责任,保护两省人民共同的泸沽湖,4月10日至15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彭琳率立法调研组赴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与云南省人大就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开展联合调研。
联合调研组分赴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女神湾、母支污水处理厂、格萨古村落,云南省宁蒗县竹地污水处理厂、里格村、大洛水村等地,围绕着泸沽湖岸线整治及生态搬迁、污水处理厂运行、景区污水管网建设、泸沽湖出水口水质、草海保护治理、传统村落保护、“控湖转坝”重点项目建设、泸沽湖“两线”及“三区”划定和实施等情况开展调研并在宁蒗县召开两省人大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座谈会。
会上,彭琳指出,泸沽湖作为四川、云南两省共有的湖泊,自然条件相同,两地人文习俗相近,地缘关系密切,经济交往久远,从长远利益以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出发,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由四川、云南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既是传承弘扬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精神的又一力作,也是积极践行新修订的地方立法法赋予地方人大依法开展协同立法的生动实践,更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自觉,具有重要的政治、生态、经济、文化和社会意义。
彭琳建议,要进一步凝聚立法共识,强化“一盘棋”思维,加强两地人大的紧密协作;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协同,充分协调彼此立法需求与立法关切,围绕条例重点条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点任务,在重要问题、重大制度和重点措施上共同协力制定和改进,构建全社会、全湖区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合力,切实提高条例的针对性、实效性;要进一步贯彻立法成果,把这次两省协同立法的经验总结好、运用好,尤其要共同推动各方认真贯彻实施保护条例,协同实施联动监督,同步开展、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引导全社会遵守法规制度规定,促进立法成果转化为泸沽湖保护的最佳效果,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主任委员黄智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城环资委主任委员梁伟华,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城环资委分党组书记、副主任委员杨晓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凉山州人大常委会、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领导同志参加调研。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dygz/202304/t20230420_43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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