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省人大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起草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草案)》。现将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2586924656@qq.com
2.电话:0931—8921025
3.传真:0931—89210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
附件:1.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附件1
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现将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起草形成修正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现行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6月11日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完善我省人事任免工作制度,规范人事任免工作程序,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次修改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作出重要修改,有必要及时对我省办法中与该法律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
二是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的需要。现行办法对人事任免工作的流程有些繁琐,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合理的意见建议,有必要及时作出修改。
三是与新修订的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相衔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人事任免办法中相关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等程序性规定要与之保持一致。
二、工作原则及起草过程
起草修正草案工作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是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以落实地方组织法修改精神和有关内容为根本,以解决新形势下人事任免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依法、规范、简洁工作流程,提升人事任免工作质效为目标。
三是坚持于法有据与规范工作相结合。在保持原有结构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做到既符合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人事任免工作的发展实际;既保持办法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体现人事任免工作的与时俱进。
在常委会领导下,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年初成立了工作专班,制定了工作方案。在全面学习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基础上,积极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同时学习借鉴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部分省(市、区)的人事任免办法和条例,对我省办法逐条进行了讨论研究,形成了修改的初稿。4月6日代工委与法工委共同进行研究讨论之后,送常委会有关领导、各专委会各工作部门和省委组织部及省“一府一委两院”提请机关征求意见后,形成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重点对现行办法中计10条提出修改,内容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对标地方组织法修改的内容。
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的规定,将人事任免办法的指导思想作出修改。
二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将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方式,由“会议通过”修改为“任免”。
三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明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二)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修改的内容。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表决人事任免案的方式由“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修改为“一般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
(三)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并参考外省做法修改的内容。
一是增加“在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主任任命后,上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主任的职务自行解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二是修改人事任免案中附拟任免人员相关材料报送时间的表述,使规定更加符合工作实际。
三是参照外省的做法,删除“拟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其委托人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被提名任命人员的情况介绍。其他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以区别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性质,减少工作环节。
四是将决定代理人员纳入作供职发言的人员范围。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副省长在任命时需作供职发言,决定代理的人员均为副省级以上领导,可参照此做法,将这一部分人员纳入作供职发言的范围内。
五是按照宜简不宜繁的原则,修改关于颁发任命书的具体规定。
此外,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以上说明及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请一并提出意见。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五、将第八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删除。
附件2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在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主任任命后,上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主任的职务自行解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主任会议召开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供人事任免案并附拟任免人员简历表等材料。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拟代理职务的人员,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人事任免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提付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决定代理省长、代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代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决定任命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一般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免职的,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省监察委员会委员,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任免其他职务的人员,按照提请名单采用合并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
无记名投票表决前,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二名监票人,计票人从会议工作人员中指定;投票表决后,监票人报告计票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决定代理职务的人员外,均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署名,委托提请任命的机关在任命之日起十日内发出。”
九、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请求,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原文链接:http://www.gsrdw.gov.cn/html/2023/gg_0419/22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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