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推动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河北立法推动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62条,从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对于促进河北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更好地促进就业创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河北特色
近年来,河北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得到蓬勃发展,但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相比,与先进地区相比,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为解决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利用法治手段,通过加强重点人才培养、完善机制建设健全市场监管等措施,为河北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加充足的活力动力,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据了解,在《条例》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要求和市场主体需求,针对目前市场发育水平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综合竞争力不强、监管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从制度层面进行调整和规范,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可持续发展。注重体现河北特色,主动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快速发展对人力资源开发配置的需要,结合河北实际,在推动京津冀人力资源市场协同发展、集聚高质量人才、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扶持政策等方面大胆创新,丰富《条例》内容,彰显地方特色。切实增强可操作性,与上位法、相关政策性文件相衔接,优化市场培育,细化监管措施,实化法律责任,提高《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法规能落地、真管用。
明确政府职责优化市场培育
《条例》强化了政府职责和部门分工,强调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完善机制建设,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使用和激励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活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京津区域合作,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促进三地人力资源市场协同发展。
《条例》构建了“加强人才培养、产业园建设、标准化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培育格局,细化培育举措,发展专业性、行业性、多层次、多元化人力资源市场。
在加强人才培养方面,《条例》规定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发展等重大战略,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同时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才供求对接服务,可根据引进人才的层次、数量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在产业园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通过租金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集聚发展。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在标准化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规范引领作用。建设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为求职者就业、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服务支撑,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
强化机构建设规范服务活动
《条例》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明确分类、强化建设,鼓励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测评等服务,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为公共和经营性两种。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政府设立,免费提供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援助、政策法规咨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规范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场主体设立,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要取得许可证,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要备案。
《条例》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选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录,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在规范服务活动方面,《条例》主要从个人求职、用人单位信息发布、服务机构制度建设等方面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进行细化规定。
《条例》要求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建立服务台账,明确开展委托招聘、现场招聘、服务外包等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条例》还对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作出特别规定,强调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招聘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
《条例》完善了监管措施,规定完善监督管理协调制度,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加强诚信建设,支持诚信合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采取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受理举报投诉、要求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这些保障措施,进一步凝聚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此外,《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强化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事项、无制度台账、未提交报告等不规范管理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中,相关活动未许可或者未备案的、信息发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包含歧视内容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增强了《条例》的刚性约束力。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fzlt/202304/t20230410_2993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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