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人大论坛 > 正文

浙江立法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03-31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浙江立法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和疫情冲击,许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面临实际困难。同时,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全面修订和浙江“两个先行”目标任务的确定,2006年出台的《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近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章65条,以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作出了一系列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制度设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全生命周期法治保障,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助小扶微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浙江省中小微企业数量已接近300万家。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与2006年出台的《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相比,2023版《条例》将“护航”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一字之别,差之千里。

  究其原因,微型企业在浙江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据统计,在浙江企业分布中,微型企业占比近85%。与此同时,浙江既是一个土地资源小省,同时也是经济大省,用仅占全国1.1%的土地面积贡献了6.36%的GDP。在这样的条件下,小微企业的发展面临着缺配套、缺要素、缺空间、缺服务等突出的现实问题。

  企业数量的高占比,加之实践中微型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实际情况,法规名称中写进这个“微”字既是浙江特色,也是彰显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鲜明导向。

  近年来,浙江大力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为《条例》制定提供了先行先试的经验积累。据统计,截至2022年12月底,浙江已建成小微企业园1354个。

  为了更好地发挥小微企业园的作用,《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定位和资源禀赋,布局建设不同功能定位的小微企业园,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优先支持通过工业用地整治改造、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方式,保障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同时,明确小微企业园的准公共属性,强化其在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服务集成、治理集中等方面的功能,使之成为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集群化发展的重要承载地。

  此外,《条例》在第七章规定了通过强化服务保障和权益维护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其中包括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设立服务券制度,并明确服务券的使用范围,降低中小微企业运营成本;强化人才支撑,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称评审标准、优化职称评价方式等作出规定,并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规范执法行为,要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梯度培育推动企业专精特新

  《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扶持政策,坚持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引导中小微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以下简称专精特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融入、服务国家和省发展战略,推动企业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断健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和评价体系。按照目前的划分,优质中小企业是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层组成。浙江在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方面起步早、力度大,成效也比较明显。目前,全省已经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68家,数量居全国第一。

  在此背景下,《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的支持,规定省专精特新产业领域目录应当重点培育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专精特新板,并明确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

  创业路上,法治同行。为此,《条例》对中小微企业创业扶持规定了一系列有效举措,健全创业扶持体系,激发创业活力。《条例》首次体系化规定了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和创业教育等扶持措施,并将高层次人才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创业场所支持等政策予以固化提升。

  《条例》还在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政府采购、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面,针对小微企业作了具体的扶持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和完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以及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保障。

  法治赋能企业提速数字转型

  《条例》专注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赋能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产业大脑、产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大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开展数字化转型。

  近几年,浙江省在新昌轴承、兰溪纺织、江山木门、永康五金等行业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走出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轻量化、低成本、见效快、易推广的“学样仿样”数字化转型推广法。

  以兰溪纺织为例,该地区是我国纺织行业重要生产基地,近年来招工难、用工贵,产能大、利润薄等矛盾日益突出。据测算,9家试点企业98%生产设备数据联通后,水、电、气平均每万米布消耗量分别下降9.8%、1.6%和5.6%,差错率、用工数量下降,效益平均提高12.3%,实现了数字化赋能生产力。

  在固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条例》针对中小微企业明确了更多扶持政策: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等主体为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共性或者个性需求服务。要求省有关部门构建产业链强链、补链、畅链、固链数字化协同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链,推进多跨协同业务场景建设。

  《条例》还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管理、知识产权等一站式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费用。同时,要求政府建立健全服务企业长效机制,聚焦企业成长全生命周期,加强数字化平台和应用场景建设,实现企业服务多跨协同、综合集成。

  目前浙江已经有24个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县,在这个基础上,今年将再增加20个试点地区,分行业提炼共性应用场景,分规模打造企业样本,推动中小企业有样学样,加快复制推广。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fzlt/202303/t20230327_294529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