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自贸试验区“基本法”用法制力量耕耘制度创新试验田
2020年9月22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去年获批准成立自贸试验区的6个省区中,广西第一个出台了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作为广西自贸试验区的“基本法”,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从管理体制、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与服务、面向东盟开放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政务服务和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和保障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全面的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大限度放权允许干部试错
在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权力下放是重点也是难点。为了进一步激发自贸试验区的发展活力,做到对自贸试验区最大限度的放权,条例参照“负面清单”的做法,创新立法思维,规定以“片区事片区办”为原则,将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管理权限下放到自贸试验区。
权力下放首先要解决哪些该放,哪些保留的问题。条例以“应放尽放”为原则,明确规定由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保留的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必须全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给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法定机构的,承接管理权限的主体,除了片区管理机构,还可以是在片区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定机构。
同时,以“能接则接”为原则,条例规定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发展条件,提出承接行使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管理权限的目录清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后,要做好衔接工作,理顺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之间的关系。条例按照“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原则,规定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片区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减轻负担,对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权力下放是手段,制度创新才是自贸试验区的核心,但在实际建设中,仍然存在有部门、干部害怕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违反法律和纪律,对推动改革出现畏难情绪的现象。
针对这个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告诉记者,条例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推动全面创新,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除了规定对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外,还特别规定了建立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机制,明确在自贸试验区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这为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大胆探索的干部解放了手脚,为干部“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提供了制度保护。
确定管理模式释放机制活力
加快自贸试验区建设,需要建立与其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机制。条例明确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实行法定机构治理模式,这是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性改革。
事实上,2017年通过的《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中就已确立了产业园区实行法定机构治理,经过几年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自贸试验区条例在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完善了法定机构性质、职能、授权等方面的规定,通过管理机制的创新,激发了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条例明确规定,法定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法人,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来源于法定授权和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委托。
法定机构履行的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范围及其运行机制,由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来说,包括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
法定机构运行以效率优先,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但同时不以营利为目的。法定机构用人机制灵活,除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外,法定机构可以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
“在自贸试验区允许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模式,既是实践的需要,也顺应了特定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将有利于适应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要求,并有效解决机构编制、选人用人、薪酬分配、激励机制等问题。”顾忠东说道。
投资贸易更便利外资机构“引进来”
不断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和引领高质量发展,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应有之义。因此,条例中专门分别对投资促进、贸易便利作出了相关规定。
条例通过制度安排,明确了要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准入,支持生产要素向自贸试验区先进生产力集聚,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确保优质要素在自贸试验区优先落地。
在当前对外经济环境严峻复杂的形势下,条例针对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制定了措施。例如,规定实施商事登记确认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建自由、便利、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政府履约机制,明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到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区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的,可以享受自贸试验区优惠政策。同时还对建立投资主体自由退出机制、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作出了相应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开放型经济制度创新,全面落实全方位、深层次、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推动外资机构“来得多”奠定了法制基础。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陆泉良介绍,为了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改革,优化通关便利化环境,条例还专门对单一窗口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模式、促进通关流程优化、推动通关模式和服务创新、坚守安全底线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推动形成国际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重点敏感产品全过程信息可追溯。
自贸试验区作为制度创新试验田,应承担更大的风险压力测试。条例部分条款对自贸试验区探索路径作出规定,如探索发展离岸贸易和转口贸易、探索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探索制定中国-东盟数字贸易标准等,为未来的制度创新、改革探索预留了充足的空间。
立足广西特色优势推动面向东盟开放合作
推动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是广西自贸试验区的特色。据中国海关数据,2020年1-8月,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达4165.5亿美元,超过中国-欧盟双边贸易额近160亿美元,东盟稳居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
广西作为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专门在条例中制定激励、促进和保障措施,立足广西特色优势,统筹开放资源,着力解决外资规模小、外向型经济水平不高这一突出短板,不断提升自贸试验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落实国家签署的各类多双边经贸合作协议,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等区域、次区域框架下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和创新经贸规则,引领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条例同时还确立了外资“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要求推进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支持东盟国家等外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自贸试验区应当科学统筹各类开放资源,推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西部陆海新通道)、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中国—东盟信息港、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开放平台、机制融合发展,推动设立中国—东盟经贸中心,实现功能整合、创新集成、发展协同。
在“一带一路”倡议方面,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探索共建多元化经贸合作平台,创新发展中国—东盟港口城市合作网络。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开展规则对接,促进相互间生产要素便捷流动。还特别提出应当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参与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合作。
(谢欣哲/文)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1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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