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 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新修改的立法法自3月15日起施行。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现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
两次修改都是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完成,这部“管法的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通过这次修改,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更加完善,立法的体制机制和程序更加健全,更好地助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近日对新修改的立法法的重点内容进行了权威解读。
与时俱进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此次立法法修改,根据党和国家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作了修改完善。
新修改的立法法突出依法立法首先应当依宪法立法的理念,将2015年立法法第三条立法指导思想中“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移至依法立法原则中规定,将“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修改为“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这一修改,丰富了依法立法原则的内涵,同时也拓展了对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解释空间。通过依法立法的各项要求,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目的。”童卫东说。
此次修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立法原则,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民主立法原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立法是为国家立规矩、为社会定方圆,是‘国之大者’。”童卫东说。
明确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涉及改革有关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48项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通过打包修改方式修改法律152件次,保障在法治轨道中推进改革。”童卫东表示,此次修法对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总结。
新修改的立法法增加规定:“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明确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实施监督
合宪性审查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显性化、规范化、常态化。”童卫东以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例说,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就有关宪法问题专门作出说明外,法工委提出的研究意见还作为参阅文件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宪法关于计划生育规定的制度内涵作出阐述说明。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
新修改的立法法坚持对立法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合宪性审查。不仅明确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还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同时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还规定了处理的主体和程序。
丰富完善立法形式明确立法技术规范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立法的形式也越来越丰富。
“从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成果看,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法律47件,包括编纂民法典,修改法律111件次,废止法律16件,作出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53件。立改废释纂和决定这些立法形式都在实际运用。”童卫东说。
新修改的立法法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此外,新修改的立法法还对编制立法技术规范作出规定,强化立法技术规范的作用。
“立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同时,立法也是技术活,要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编制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据童卫东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于2012年12月编印了《立法工作规范手册(试行)》。目前,法工委正在推进完善《立法工作规范手册(试行)》。
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法律地位作用
此次修法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贯彻到立法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策部署。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立了3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1个立法联系点,实现了“全覆盖”。“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国家立法机关直接联系基层群众的有效渠道,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真正实现了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童卫东说。
新修改的立法法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意见。”
根据新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根据新情况新需要,此次修改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权限和程序作出修改完善。
“2015年修改立法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此次修法过程中,一些地方建议适当扩大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以适应实践中地方不断增长的立法需求。”童卫东说,考虑到实际需要,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同时,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扩大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
区域协同立法是近年来地方立法的创新做法。新修改的立法法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此外,新修改的立法法还对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作出规定。童卫东解释说:“这主要是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是为我国推进更高水平上对外开放提供法制保障,具有象征意义,而且这两种法规是新的地方立法形式,立法法作为规范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是必要的。”
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此次立法法修改对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了主动审查制度,同时增加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法还明确了法律法规清理制度。童卫东介绍说,近些年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生态环保、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民法典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等20多个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和清理,督促推动制定机关废止或者修改2.5万件,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治统一。
新修改的立法法增加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3/ddeca13c20d0417d86382008d6d5fd9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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