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保障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
新华社记者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
我国现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时隔8年,该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各代表团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代表们认为,修改完善立法法,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制度支撑,意义重大。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在立法制度上作出相关安排,有利于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愿关切的途径和形式,丰富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从制度上保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立法法修正草案明确,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安徽省六安市市长潘东旭代表认为,这一规定让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有了更好的法治保障,有助于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有效体现民情、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治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
“基层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一环,是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基。我们要更加深入地在立法制度上探索创新,真正把人民当家作主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地落到实处。”黑龙江省黑河市市长赵荣国代表表示。
修正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制度创新,它拓宽了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在立法机关和基层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四川省成都市政协副主席里赞代表说,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写入法律,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
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修正草案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对此,山东省曲阜市息陬镇北元疃村党支部书记张佃壮代表深有感触:“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其价值理念与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承接、相契合,它的滋养可以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源头活水。”
修正草案对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事项进行了调整,增加“基层治理”,并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
在基层工作实践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五坑村党总支书记闫永志代表探索出通过网格管事、五老调事、支部说事、群众议事以及保障群众对村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四事四权”工作法,推动五坑村发展成人兴、家兴、地兴、业兴、党兴的“五兴村”。
“‘四事四权’是为乡村‘通络’,法治则进一步‘强筋’。”闫永志代表期待,通过立法的引领作用,推动构建起完备的基层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以法治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规范化、精细化。
修正草案还增加立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
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权衡代表表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发挥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让法治体系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适应新的发展阶段和目标任务,使我们重大的改革发展有法可依,是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关乎高质量发展的成效。修正草案的这些修改,是新时代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的生动体现。”广东实验中学校长全汉炎代表说。
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立法法修正草案总结实践经验,增加规定“专项立法计划”,要求“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玉萍代表说:“修改立法法,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和加强高质量立法,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与时俱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草案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2022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各相关地市同步出台规定,呼应京津相关立法,在促进京津冀协同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英华代表说,立足解决区域共性问题,实现有关立法主体在立法工作中相互协作配合,并使法规达到相互协调乃至统一状态。
修正草案贯彻党中央精神,总结近年来备案审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子程代表表示,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保障良法之治。
代表们在审议中表示,此次立法法的修改,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积极应对立法领域所出现新挑战、新特点的有效回应,必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记者翟翔、白阳、王子铭、任沁沁、陈诺、陈席元、周颖)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3/e02ea8f753934c12a1449a0c3b4fee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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