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法纪通报 > 正文

对数字经济发展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3-02-1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10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共有19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深入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出席人员充分肯定国务院的专项报告,普遍认为全国人大财经委的调研报告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建议务实中肯,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出席人员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的重大变化,准确把握我国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深化对数字经济的认识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数字经济深刻改变着人民生产生活方式,既创造新机遇,也带来新挑战。有的数字经济模式催生了新业态,带来新兴岗位和灵活就业机会,同时也造成实体行业效益下降、传统岗位减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问题;数字技术提高了信息收集处理能力,但也带来数据泄露、侵犯隐私等问题。应坚持以系统思维深化对数字经济的认识,深入研究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对人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影响,为更好发展数字经济、适应数字社会做好准备、营造条件。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数字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与其纳税规模不成比例,纳税明显偏少,一方面反映出税基被侵蚀问题,另一方面反映出相关领域存在漏洞。建议加快构建适合数字经济的税收体系,完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机制。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数字经济以及数字城市、数字农村建设不能再搞城乡分割、两套标准,应打破城乡二元思维,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统筹推进数字城乡、智慧城乡建设。

  二、扎实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和基础研究

  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是牢牢掌握数字经济发展自主权的关键,应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新型举国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打好攻坚战。去年我国R&D经费中基础研究所占比例为6.5%,而发达国家一般占比在10%至15%。建议进一步加大数字技术基础研究投入。有的出席人员认为,美西方国家在科技方面有与我国“筑墙设垒”、“脱钩断链”的苗头,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主动发挥作用。

  三、加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

  有的出席人员认为,适度超前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对夯实数字经济发展根基十分重要,应统筹通信和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部署5G基站,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加快建设空天地海一体化网络。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优化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节点布局,补齐东北地区在全国算力网络中的缺口;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补短板”工作的支持力度。有的出席人员指出,目前我国在数据存储设施建设方面相对滞后,美国等西方国家计算设施和存储设施的投资比例是2:1甚至1.5:1,而我国是3.3:1,我国数据中心灾备建设投入也与西方国家有较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快数据存储基础设施建设。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数据权属不清晰、“孤岛效应”突出、侵权严重是数字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加快数据产权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权属,合理界定不同类型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同时尽快完善数据分类管理机制,探索多元数据交易,保障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有的出席人员认为,数据标准化、规范化是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基础,也是提高数据价值的关键环节。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步伐,尽快形成可推广适用的成果。

  四、高质量推进数字产业化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抢占数字经济领域制高点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量子计算是数字经济的三大引擎之一,我国量子计算科研水平居世界前列,但产业发展整体呈落后状态。美、日、韩、澳等国家组建了230多家企业参加的量子计算产业联盟。我国30多家相关企业也成立了产业联盟,但多为民企,体量小、数量少,央企、国企参与不够。建议从国家层面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央企、国企投身量子计算产业,汇集国内优势力量,促进协同创新。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模大、更新快、利益关联复杂等特点,外部监管难度大、成本高。建议加强对平台经济发展规律的研究,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发挥行业自律、平台自治作用,外部监管重在守住底线,避免管得过死。

  五、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充分释放数字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意义重大,应大力推动数字技术同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数字化加速转型提档。有的出席人员认为,数字技术应用投入大、投资回报周期长,不少企业对数字化转型积极性不高。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对生产力、业务管理内容和流程改造能力的研究,探索建立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政策体系,采取融合评估、上门会诊、资金补助、示范引导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有的出席人员指出,目前对农业数字化发展的思路偏窄、举措偏弱,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拓宽思路,进一步提升农业数字化水平。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自动驾驶是数字交通领域的重要应用场景,需要汽车制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数据通信等多个行业统一方向、协同发展。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综合协调,推动各有关方面协同开展重要领域、重点环节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六、不断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治理体系已是当务之急,应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职能职责,加快形成职责明确、边界清晰、齐抓共管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建立考核督查机制,督促各部门系统推进,更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有的出席人员认为,构建数字身份制度是数字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提高数字经济的稳定性、便利性、安全性。目前我国政务领域已基本实现企业数字身份的统一管理,建议进一步探索推进个人数字身份识别和认证体系建设。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脱离原有身份管理系统新建一套数字身份体系,不但会增加社会治理成本,还可能产生寻租空间,建议对此问题再作深入研究。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目前我国数字经济领域还有不少法律空白点和规则盲区,建议加快数据权属、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性立法,加快构建适应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数字版权、数字货币、数据账户等发展的规则体系,为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有的出席人员说,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模式更新变化快,系统立法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可以考虑以“小快灵”方式作出决定,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修改法律。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2/4cf0a377dad349c8846f48e2169220ef.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