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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检查安徽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情况报告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2-04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检查安徽省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情况报告的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晓明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安徽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执法检查报告客观反映了长江保护法在我省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全省认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把握“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狠抓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在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中还存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仍需优化调整、流域污染防治任务依旧艰巨、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深入、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亟待完善等问题。为全面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省人大代表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坚决扛起共抓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

  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理解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各级政府要增强长江大保护的战略定力,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推动制度规定落地落实。要把法定职责落实落细,依法明确有关各方职责边界,理顺各方关系,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法律实施情况监督。建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充分协调政府各部门工作,逐步推进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和区域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要大力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要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加快沿江地区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优化调整。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沿江产业绿色转型,大力推动环境友好型的新兴产业发展;持续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推动沿江产业聚集化、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持续推进长江流域大宗货物运输向铁路、水路转移;优化沿江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方式及产城布局,着重挖掘城市土地利用潜力。探索绿色低碳发展新路径,鼓励开展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倡导绿色消费,推动生产生活方式全面绿色转型。

  三、要不断提升污染防治治理水平

  要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实施新一轮巢湖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城镇生活、工业及园区、农业农村、港口船舶等污染治理。全面巩固长江沿岸入河排污问题整治成果,持续加大沿江地区“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力度,加快长江流域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乡污水处理厂、处理站和污水管网建设的投入,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上下真功夫,推进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线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重视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整治散装码头跑冒漏撒现象,健全船舶水污染物和废弃物接收转运处置体系。

  四、要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要构建长江生态廊道,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持续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加大水土保持和废弃矿山的修复力度。实施湿地系统保护修复工程,深化拓展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河流生态系统健康。持续推进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和栖息地保护,推动生态多样性保护。积极推进岸线整治修复,落实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优化生产、生活、生态岸线比例,统筹考虑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的绩效考核管理,开展跟踪评价,发挥修复工程的实效。建立最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流域污染公益诉讼机制,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排污、非法占用岸线资源、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

  五、要加大长江保护法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处理好法治宣教与法律实施的关系,以大力度的宣传促高水平的实施。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全面系统推进长江保护法的宣传,重点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普法工作,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引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将长江大保护普法教育渗透到日常执法监管全过程。要围绕社会公众的关注热点,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长江大保护”的浓厚氛围。

  

  

  关于检查安徽省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情况的报告

  ——2022年11月15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魏晓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点监督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陶明伦在动员会上强调,要依法促进各方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推动制度规定落地落实,确保长江保护法全面有效实施。9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明波、沈强分别率执法检查组赴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滁州等市开展实地检查和随机抽查,结合我省在五级人大代表中开展的“聚民意、惠民生”行动,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对长江保护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同时,常委会委托长江流域合肥、池州、宣城、六安4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执法检查过程中还开展了法律知识问卷调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省实施长江保护法基本情况

  全省上下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论述及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把握“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狠抓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法规体系。建立政策体系。印发实施《“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方案安徽行动计划》《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出台“十四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化工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船舶污染治理、尾矿库污染治理“4+1”工程等5个专项行动方案,形成了“十四五”期间我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体系。完善空间规划。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地域特点出发,结合正在编制的《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对生态保护红线作了评估调整。印发《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积极配合国家编制《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启动长江经济带(安徽段)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为实施长江大保护提供规划依据。保持法治统一。对照长江保护法,2021年以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先后提出制定和修改《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确保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与长江保护法不相抵触。

  二是深入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强化长江流域水质目标管理。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中,明确把长江流域设区市国省控断面水质目标作为重点考核指标之一,对不达标的市采取环评限批等措施,督促地方加大长江保护工作力度。2022年1—7月,我省长江干流水质持续保持为Ⅱ类,流域水质优良比例为88.5%,同比上升4.3个百分点。加强排污口和工业企业等排查整治。完成长江干流4120个入河排污口和一二级支流23430个排口的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开展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试点,封闭、拆除或规范化整治1901个。针对排查出的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的800家工业企业进行分类管控,对58家化工企业提出关停、搬迁、提升改造计划,完成7家“三磷”企业整治。长江流域75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建成。沿江地区累计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10624家,城市建成区内2323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154条黑臭水体全部完成整治。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3亿元,完成全省1.8万艘400总吨以上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标准化改造。建成船舶污染物固定接收设施3174个,294座生产经营码头的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处置实现全覆盖。开展船舶造修企业污染防治,全省25家船舶造修企业均配备污水收集、处置设施设备。

  三是持续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着眼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多部门协作,成立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执法机构。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8条重要支流、4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范围内12722艘渔船退捕、30421名渔民退渔工作全部完成。落实禁捕退捕资金35亿元,实现转产就业应就尽就、养老保障应保尽保。改善长江流域河湖面貌。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整治、河湖“清四乱”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共清理矮围19处,退还水域577万平方米,清理非法码头230余座,释放岸线66.7公里,275个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拆除取缔或整改规范,清理“四乱”点位1385个。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拆解取缔“三无”采砂船舶456艘。深化巢湖新一轮综合治理,实施巢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建成环巢湖十大湿地。强化水土流失治理,2021年长江流域共实施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25个,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70余平方公里。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升级设立安庆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加快恢复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生态。2022年上半年,长江安徽段共采集鉴定鱼类74种,相比2021年增加11种,长江刀鲚资源密度显著上升,江豚群体同期出现频率提高了20%。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省级每年安排专项引导资金9亿元,重点用于支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相关工作。2021年以来,累计争取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2亿元(其中2021年1.7亿元,2022年2.5亿元),支持沿江五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良好水体保护等工作。

  四是严格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加强司法保护力度。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我省长江流域检察机关在非法捕捞、生物多样性保护、非法采矿、环境污染等领域共起诉716件1614人,其中批准逮捕324人涉及案件287件。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31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70件,起诉360件,法院审结311件,追缴公益诉讼损失费、修复费、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2.8亿余元,遏制了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犯罪高发态势,促进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组织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巢湖岸线县(区、市)范围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排查,共发现违法用地线索1087件、面积1.96万亩,其中立案查处439件,发现违法采矿线索38件,立案查处37件。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加强涉危险废物、重金属等重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加快推动全省智慧长江综合监管平台建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法定职责仍需进一步落实。法律对地方政府在长江保护方面的职责作了近40条规定。检查发现,地方在涉长江保护的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管辖协调、职责协同、信息共享等方面还没有建立体系化的协作机制,地区及部门间协作机制虚多实少,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格局尚未形成。有些地方政府在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上比较简单粗放,在辩证处理好加强河湖岸线保护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关系方面需进一步强化。有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对长江保护法不熟悉不掌握,“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未充分落实,长江保护法的宣传普及进机关、企业、社区、农村仍需加大力度。

  二是规划与管控措施仍需强化。法律第二章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产业结构和布局、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以及航运区域划分、河道采砂许可等方面对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作了规定。检查发现,我省长江流域地市存在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等方面衔接不充分的问题,围绕长三角一体化的规划布局仍不尽完善。长江安徽段非法采砂势头虽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河段非法采砂行为仍时有发生,非法采砂案件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多地区、多部门的联合打击力度仍需加强。

  三是水资源保护能力仍需提升。法律第三章对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地下水资源保护作出规定。检查发现,有的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短板明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未能实时监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完善。有的备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进度滞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信息化监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地下水资源保护上,有的地方在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风险防范等方面措施不够有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事故风险预警防控、应急响应、污染清理处置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地下水资源安全保障存在隐患。

  四是水污染防治短板弱项仍需改善。法律第四章对水污染防治作出规定。检查发现,近年来我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依然不够稳定,一些影响水污染防治的顽疾仍未得到根治,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行等仍需加强,生活污水截污纳管不够到位,生活污水直排河道;餐厨污水收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收集处理不到位;有些河道存在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现象。农业面源污染尚未明显好转,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等工作还需扎实推进。农村污水治理的方式方法因地制宜不够,存在“一刀切”问题,不少地方农村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脱节,导致投资大、效果不稳定,污水处理亟需提质增效。固废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机制不够完善,异地非法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的现象时有发生。沿江地区“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还不够彻底,少数企业危险废物超限量贮存,含油废弃物随意堆放,部分废油随地面冲洗水流入雨水管网,管理不规范、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问题依然存在。

  五是生态环境修复和绿色发展仍有不足。法律第五章、第六章对生态环境修复和绿色发展作出规定。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制定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滞后,生态环境修复整体性、系统性不够,统筹推动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力度需进一步加大,特别是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还缺乏长期有效修复生态系统的综合治理措施。同时,我省在绿色发展上还面临着产业、能源、运输等方面诸多压力,长江流域各市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运输结构以公路为主的局面未根本性扭转。支持、引导城乡居民绿色消费的举措还缺乏针对性、多样性、有效性,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氛围还有待加强。

  三、意见和建议

  一要切实增强共抓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自觉。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理解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增强长江大保护的战略定力。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总书记强调,长江经济带建设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不是说不要大的发展,而是首先立个规矩,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保护好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不能搞破坏性开发。通过立规矩,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在坚持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发展适合的产业,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推进长江保护法全面有效实施。各地各级要增强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站位要高、视野要宽、要求要严,着眼长江生态系统修复、保护、恢复,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好中央对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总体部署,促进我省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要建立和完善长江流域执法协作机制。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长江保护法确立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内,明确划定职责边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督指导职责,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监管职责,共同推动形成长江流域治理协调机制。生态环境、公安、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共同构建涉江执法权于一体的长江保护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江流域综合执法队伍,通过构建生态环境、农林水利等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完善涉案线索移送和联合督办等机制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和实效,形成打击涉江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同时,强化执法力量,加大对地方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配强执法装备,提升技防水平。

  三要不断夯实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基础。我省长江流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完善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着力形成长江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全面推动长江沿岸入河排污问题整治,加快长江流域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截污治污和长江沿岸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点解决农药化肥减量增效不明显、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回收不充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等长期存在的问题。

  四要持续扎实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重要位置,加强我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突出重点,编制实施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和岸线保护等多方面的有机联系,推进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持续改善我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要实施好长江生态廊道提升、河湖湿地保护修复、环巢湖湿地群建设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要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和栖息地保护,尤其要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持续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

  五要加快推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要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促进重点产业升级改造、重污染企业清洁化改造和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等方面法定要求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打造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体系。要加快建设和完善环境基础设施,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实现绿色发展的内在动力,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不断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倡导绿色消费,坚定走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绿色低碳发展道路。

  六要进一步加大长江保护法宣传力度。要把学习宣传长江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推动机关、企业、社区、农村认真学习宣传。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更要原原本本地学,全面贯彻执行法律;企业要认真学习与其经营行为相关的规定,自觉履行法律责任;群众要学习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支持和配合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大代表要自觉当好法律宣传员,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带动群众共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6749819100672256&strColId=d446fe13a1d943bf98e0552278230c64&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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