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日前,江津区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重庆法院发出的首份“财产申报令”。
据了解,本案中,女子袁某与丈夫陈某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认为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夫妻感情日渐淡薄,遂向江津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财产。
因涉及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等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案件承办法官冯盛平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一并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要求,袁某、陈某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必须依据法院提供的《家事案件事项申报表》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还要求双方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未如实申报或有上述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冯盛平法官表示,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对对方财产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尤其在一方掌握经济主导权的家庭中,可能出现掌握主导权的一方隐藏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而弱势一方无法知悉真实情况的情形,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规出台后,人民法院创新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要求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不仅有利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同时也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作用。
记者|黄乔
编辑|常畅
审核|曾珠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381141531627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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