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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成区每户居民最多可养两只犬

发布时间:2023-02-03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人大网

  12月1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了《条例》的五大亮点。

  《条例》共7章49条,主要明确了养犬管理职责,完善了犬只免疫和犬只登记规定。该《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限养制度

  重点管理区限养两只

  《条例》提出,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不得超过两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禁养制度

  违规养烈性犬可没收

  《条例》明确提出,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的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条例》明确,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免疫制度

  强制免疫并录入信息

  《条例》明确,我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

  识别制度

  授权公安机关制定办法

  为了建立养犬人和犬只准确的关联关系,确保犬只可追溯,《条例》规定,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并授权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登记制度

  养犬登记可线上办理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为了便于养犬人申请登记,明确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养犬登记线上办理。

  《条例》还规定,犬只被注销登记的,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保存原始档案信息。养犬人因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首席记者|张双山

  编辑|常畅

  审核|曾珠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36450378055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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