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立法工作 > 正文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修正通过

发布时间:2023-02-03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人大网

   12月29日,《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其中将原有的“禁止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修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意味着,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李媛介绍,国务院已下发有关通知,将大足舒成岩摩崖造像、妙高山摩崖造像并入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山摩崖造像。为更加全面保护好大足石刻,需要在立法上重新界定大足石刻的范围。

  因此,《条例》对大足石刻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补充完善,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舒成岩摩崖造像、妙高山摩崖造像。

  大足学是以大足石刻为主体,涵盖川渝石窟及其相关研究的一门学科,其主要研究对象不仅包括大足石刻,也包括川渝地区现存的2850余处石窟造像。为了进一步提升研究水平和保护力度,《条例》增加了推动大足学研究和发展的相关规定。今后,除自然人、法人外,非法人组织也可通过设立大足石刻保护社会基金、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大足石刻的保护。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同时从防止空气污染和火灾事故,更好保护文物安全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李媛介绍,此次法规修正将原有的“禁止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修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根据机构编制和职能调整,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调整为市文化旅游委所属单位,原有大足石刻管委会综合执法职责交由大足区文化旅游委行使。

  因此,此次法规修正将原规定的“大足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大足石刻研究院”,修改为“大足石刻研究院”;将综合执法机构由原规定的“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大足区文化旅游部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颜若雯 宋婷婷

  编辑|常畅

  审核|曾珠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369451994275909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