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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综述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1800多个日子里,我们的生活发生了太多变化:产假变长了,独生子女有了10天护理时间,民宿有了法律地位,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更加完善……这些改变,都离不开法治的不断进步。

  “法者,治之端也。”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五年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广泛汇聚众智民意,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职权,在省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共提请省人代会审议通过法规2项,制定法规44项,修改法规14项,批准设区市法规42项,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回首这五年,是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步伐进一步加快的五年,是立法数量进一步增加的五年,是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的五年。

  服务新福建建设 引领推动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是“一盘棋”,是“整体战”。五年来,常委会紧密配合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开展立法工作,紧紧围绕新福建建设,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改革举措,采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国家政策改革调整,及时研究修改完善相关法规,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立法引领改革,为改革保驾护航。

  从立法看先行先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赋予了我省一系列先行先试的政策,我省迎来难得的“多区叠加”的战略机遇。常委会及时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两部法规都建立鼓励创新免责、试错容错的考核评价体系,这在我省法规制定中还是首次。

  从立法看发展环境优化——机关效能建设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的一项创新性工作,常委会制定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剑指官僚主义,推行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强化效能督查和效能投诉的作用,以法规形式推动“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工作机制固化,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立法。

  从立法看改革决策落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常委会及时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晚婚假扩大至所有新婚夫妻,将女方产假158日延长至180日,为我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促进人口均衡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从立法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全国首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资源是我省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我省最具竞争力的优势。五年来,常委会加大生态文明方面的立法比重,制定了涵盖保护森林、生态公益林、水、湿地、河道、水土、海岸带等生态要素的10多部生态法规,进一步巩固提高我省的生态优势,为“绿色福建”“清新福建”建立法治屏障。

  五年来,常委会还制定出台了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旅游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为规范和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创造了良好的法治条件。

  体察民生细微处 以匠心生动诠释立法为民理念

  民众有所呼,立法有所应。五年来,常委会围绕群众最关切、最现实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突出民生领域立法,以立法推动问题的解决。

  保障民生事业发展。常委会紧盯人口老龄化发展,安排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经充分调研论证和审议后,提交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我省的实践经验,加强主要制度的顶层设计,将我省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规定独生子女可享十天护理假时间,并首次提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受到了社会普遍的关注和媒体的点赞。

  保障公共安全。“舌尖上的安全”可以说是老百姓生活里的头等大事。常委会制定食品安全条例,将推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建立电子信息追溯制度、加强网购消费模式监管写入法规,为食品安全戴上“紧箍”,确保老百姓能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遇上网络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怎么办?随着今年元旦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的施行,这些纠纷都将得到多样、适宜的解决途径。条例对多元化解纠纷的各部门职责分工、化解途径、效力确认、组织保障、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对促进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城乡供水条例、义务教育条例、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补短板、填空白,五年来,常委会立法工作不断向民生细微处覆盖,以匠心生动诠释着立法为民理念。

  探索立法新途径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确保地方法规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了全面部署。五年来,为适应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保证立法法实施,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常委会把发挥人大主导作用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在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上进行了积极探索。

  建立立项评估和通知机制,将社会广泛关注的立法建议项目交由第三方机构开展立项评估论证,及时向法规起草部门发送立项通知书,明确起草重点和要求;建立法规多元起草机制,常委会在牵头起草法规的同时还委托立法基地起草,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联合起草;建立法规解读制度,在审议法规时由常委会相关机构和起草单位对法规草案有关情况进行解读,并现场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同时健全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反馈机制等等,这些大大提高了立法质量。

  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打开门”无疑是最好的方式。

  常委会在5所高校建立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选择14个具有代表性的基层组织和单位作为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让其参与立法调研、论证,收集并反映基层群众和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建立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机制,所有法规草案在一审后在省人大门户网站公开并向社会征集意见。

  五年来,常委会通过一次又一次生动的立法实践,不断完善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察民意、汇聚民智,为使每一项立法成为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良法”作出了积极努力。


  


原文链接:http://www.fjrd.gov.cn/ct/26-1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