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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征项目引发热议

发布时间:2023-02-0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制定增值税法,是贯彻党中央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等重大决策部署、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稳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上升为法律,积极回应了市场主体减税降费的实践需要,对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表示赞成。

  需细化税制基本要素

  在朱明春委员看来,税收法定是强调税收要素的法定,但现在很多要素都未在草案中进行规定。比如,草案规定了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才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这个起征点没有具体标准。与之相比,个税起征点提高多少、降低多少,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

  此外,草案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算增值税的方式,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标准也没有明确。草案规定了差额计算销售额的特殊方法,但是也没有规定适用的具体情形。

  朱明春指出,这些问题对纳税人来讲,都是税制最基本的要素,草案中对这些关键要素的规定过于笼统、授权宽泛,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

  调整免征增值税项目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多位与会人员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讨论。

  吕薇委员注意到,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中将婚姻介绍列为可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她认为这一服务已属于普遍性服务,且可信性有限,建议取消该项服务的增值税减免。此外,第七项中提到的托儿所、幼儿园等有各种形式,其中不乏一些高收费机构,建议明确对普惠性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免征增值税,对那些高收费的服务机构可以实行低税率。

  谭耀宗委员关注到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提到了“避孕药品和用具”。他发现草案提出的九项免税项目除了“避孕药品和用具”外,其他项目都包括了公益性质的一般共性,因此把“避孕药品和用具”写在这里,有点不匹配。如今“避孕药品和用具”很多时候只是一般商品,把对这些商品的免税规定写进法律,应当慎重。

  慈善捐赠应纳入免征

  针对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郑功成委员建议再增加一项,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于慈善捐赠的货物及服务”。因为慈善捐赠不是交易,比如疫情发生后,一些企业捐赠医用口罩、防护服等,是慈善行为,不产生收益且企业还要付出生产成本,再对其征收增值税于理不通。

  “审议慈善法草案时,大家有一个高度共识,就是要加大税收支持的力度。这种支持不仅应当体现在所得税等环节,也应当体现在增值税上。”郑功成指出,草案规定对于捐赠的物资免征增值税可以视为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种实质支持。

  宫蒲光委员持同样观点。他建议在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一项,具体可表述为“国内企业或个人无偿捐赠实物”。因为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国内的企业或个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同样可以免征增值税。

  针对是否可能出现以捐赠为名的逃税等行为,宫蒲光指出,如今慈善捐赠都要通过慈善组织接受,再投到需要的一方,可以对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进行监管,以避免逃税问题。(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1/a6f8603fbd43482eb67ece458c5674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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