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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0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完善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助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按照工作计划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全国人大财经委、社会委组成调研组,于3月底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审计署等国务院部门机构介绍相关情况;先后赴山西、黑龙江、贵州等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委托天津市、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和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基层联系点开展专题调研,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基层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围绕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项研究,并加强政策分析梳理和国际经验比较,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预算工委史耀斌主任、刘修文、朱明春、夏光副主任,财经委熊群力副主任委员、吕薇委员,社会委陈斯喜副主任委员、郭军委员,以及10余位相关领域的全国人大代表等参加了相关座谈或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持续加大财政投入、优化支出安排、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为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功能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不断取得新成就。

  (一)持续增加财政社会保障资金投入

  1、总量规模情况。为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劳有所得”“弱有所扶”等民生保障目标,各级政府持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将社会保障作为优先支持方向予以重点保障。2018—2021年(下同),全国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累计投入14.88万亿元,年均增幅7.4%,高于同期全国财政支出增幅3.8个百分点。其中,2021年全国财政社会保障资金支出40875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比重达到16.6%,比2018年提高1.7个百分点。

  同时,一般公共预算中教育、住房、应急等领域也对部分困难人群安排了一定救助资金,还通过彩票公益金等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划转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等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2、结构分布情况。分领域看,全国财政对社会保险补助10.2万亿元,社会救助资金安排1.1万亿元,社会福利资金安排5946.6亿元,社会优抚领域9487.2亿元。

  (二)落实保基本、兜底线要求,发挥引导促进作用

  1、加大补助力度增强社会保险功能。全国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投入7.77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补助3.07万亿元,主要按照历年提高待遇标准政策和弥补基金收支缺口要求,支持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88元提高至93元。山西省在全国独创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参保人缴费档次设定不同补助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各级财政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490元提高至2021年的580元。

  2、提高兜底标准强化社会救助能力。中央财政支持各地统筹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截至2021年底,全国城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711元和530元,保障全国4212万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需要。贵州省贵阳市和贵安新区从2022年4月起已全面实现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全国财政累计安排就业补助资金3658亿元,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通过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重点支持困难群体就业创业。

  3、加大保障力度提升社会福利水平。全国财政累计安排5946.6亿元,支持实施老年福利、老年健康服务,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全部纳入国家保障范围,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等。其中,保障了17.2万名孤儿、31.4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云南省持续构建城市“街道、社区、居家”三级发展型养老服务体系和农村“县级失能照护、乡镇区域养老、村级互助养老”三级兜底型养老服务体系。

  4、完善支持政策加大社会优抚力度。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保障体系。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优抚安置等转移支付资金5917亿元,支持各地做好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医疗待遇保障,以及相关退役军人安置等工作。黑龙江省注资1000万元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推动市县两级建立关爱基金或安排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共建立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50个,共募集资金4170.75万元,帮扶困难退役军人5.1万名。

  5、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和疫情防控阻击战。建立财政为困难人员代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帮扶制度,落实脱贫攻坚过渡期政策,确保过渡期内兜底保障总体稳定、力度不减。贵州省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对象实施动态监测,对因病、因疫情等原因返贫致贫早发现、早介入、早帮扶。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支持做好新冠疫苗接种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此外,通过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等政策,减免市场主体社会保险缴费负担。2018-2021年共减免社会保险缴费2.4万亿元,帮助企业渡难关稳就业。天津市建立针对性的财政补贴政策体系,落实“惠企21条”、“支持小微企业27条”、“稳就业14条”等措施。

  (三)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1、强化制度建设。围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目标,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编制实施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服务和保障等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对各级财政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相关职责提出要求、明确任务。制定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10多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制度,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保障。

  2、推进机构改革。为进一步健全体系、明晰职责、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原归属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等;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原归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等。

  3、深化财力保障机制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划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基本生活救助等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制定国家基础标准,规范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分担方式,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并向困难地区倾斜,压实地方支出责任。

  4、推进重点领域改革。一是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指导地方夯实全国统筹制度实施基础,稳步推进统一费率,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和经办服务体系建设。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升至4.5%,调剂规模达到9327亿元。二是加强支出政策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群众迫切需求,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探索建立支出清单制度,明确相关政策名称、保障范围、支出标准和备案流程等。印发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明确基本保障内涵、待遇支付边界和政策调整权限。三是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稳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统一全国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四是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精算报告制度,定期开展中长期精算分析。

  5、加强预算管理。一是科学分配资金。加强基础数据和项目库管理,统筹考虑不同区域、人群、领域的社会保障需求,完善各类资金的因素法分配机制,健全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等挂钩联动机制,提高管理的标准化水平。二是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加大转移支付资金整合力度,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资金统一整合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将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领域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财政直达资金机制。三是加强绩效管理。出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规范并推动绩效评价工作标准化,提高评价结果横向可比性。对重点补助资金设置实施期限,期满前组织评估是否延续及延续期限。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激励表彰落实社会保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

  6、强化审计监督。一是关注资金安全性,重点揭示和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关注资金效益性,揭示资金趴窝沉淀、闲置未用和应付未付、过度保障等使用无效、低效问题。三是关注资金可持续性,及时揭示反映少收多支、违规扩大支出范围、财政补助和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不到位等问题。

  (四)取得显著成效

  总的看,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呈现出总量持续增长、机制逐步健全、效益日益提升、成效不断显现的良好态势,支持我国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牢牢托住了人民生活安康的底线,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奠定了坚实基础。截至2021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0.3亿人(其中近3亿人定期领取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3.6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3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8亿人。

  财政通过补助等形式有效保障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和退休待遇的稳步提高,2021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8亿人;通过保费补贴和待遇补助等形式既有效引导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也保证了领取待遇标准的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5亿人;通过逐步提高政府补助补贴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等,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障标准的逐步提高,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和70%左右。财政有效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全国共救助城乡低保对象4212万人,特困人员471万人,城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分别比2018年初增长了31.4%和48%。财政支持全面建立老年人三项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促进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和社会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财政支持对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每年调整幅度保持在10%左右。同时,财政支持促进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全国就业人员稳定在7.4亿人以上,城镇新增就业每年保持在1100万人以上;支持社会保障与扶贫工作有效衔接,将占全部脱贫人口19.6%的1936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助力如期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及时出台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减免社会保险缴费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充分发挥了社会保障在经济运行中的减震器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充分肯定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应当清醒地意识到,在社会保障领域财政职能还存在定位、边界不够清晰,不同类别社会保障项目的支出统筹衔接不够、支出结构有待优化等问题,体制机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助力落实社会保障覆盖全体人民尚有差距,一些短板和弱项形成的瓶颈伴随着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发展而愈加明显,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质量还不够高,都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加以解决。

  (一)财政职能定位不够科学,投入机制不够健全

  尽管政府主导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发展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共识,但财政在各类社会保障项目中应承担的责任或应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实践中“越位”和“缺位”不同程度存在。

  一是对“基本”和“底线”的把握不够到位。基于互助共济、大数法则的社会保险,其责任主体是居民和企业,财政处于补助补贴的辅助地位,功能主要体现在支持实现全面覆盖、保障养老金发放上。但由于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缺乏明确的内涵和目标,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应是多少、基本医疗保障应包含哪些内容等,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测算。在缺乏科学精算、连续扩面提标的情况下,一方面财政投入越来越多、责任越来越重,2021年财政补贴已占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约四分之一,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比重分别达到66.26%和85.94%。另一方面,对于灵活就业群体,缺乏针对性的财政引导支持措施,个人缴费负担较重导致参保意愿不强、参保率不高。截至2021年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约7100万人,只占2亿灵活就业人群的约36%。部分地方反映近年来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断缴率基本在20%-30%左右。对于社会救助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对于“底线”的精确性、科学性、合理性把握不够到位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保障责任的实现程度。对于社会福利方面,哪些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特别是普惠性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不够清晰,社会福利目前主要针对特定群体。

  二是支出结构不够合理。从不同社会保障领域看,财政对社会保险的补助占社会保障领域财政支出的近70%,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资金占比分别只有7%和4%左右,各方面普遍反映相关投入不足。从一些项目内部看,国家连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断加大财政对第一支柱的支持力度,而对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投入支持力度不足,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从城乡协调发展看,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发展仍处在起步阶段,各类社会福利项目在城乡之间差距不小,尤其是面向农村居民的普惠性社会福利项目存在供给总量不足、受益面窄、保障方式单一等问题。

  三是投入的可持续性堪忧。受制度体系还不健全、财政定位不够科学等影响,社会保障领域居民、企业、社会、政府等多方共担的筹资机制尚不健全,投入规模不足与财政压力加大并存。调研中,地方普遍反映受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带来社会抚养比下降、减税降费凸显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叠加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压力等因素影响,“刚性”较强的社会保障领域资金保障难度明显加大。而社会福利领域投入总量不足、结构不均、重点不明、方式不优、衔接不好、服务底数不清等问题也同时存在,财政激励引导措施还不健全、不够系统,相关财税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到位,造成企业、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即使参与也多各行其是,较难与财政形成合力。

  (二)体制机制改革仍需深化

  一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还不到位。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尚未覆盖全部社会保障领域,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退役军人事务和养老、托育等社会福利等领域还不明确,权责边界不够清晰。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法只适用于结余地区资金规模大于缺口地区的情形,一旦当期结余不足以弥补缺口,或所有地区均出现基金缺口时,应当如何分担责任尚不明确。

  二是政府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复杂,涉及管理部门多,保障对象多项保障项目集于一身的现象也较为常见,对于相关保障项目和政府部门管理的统筹协调有效衔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中,不少地方反映,社会救助政策政出多门,制度间缺少衔接,全口径社会救助资金规模不清,救助资源整合不到位、分配不均衡,影响政策效果。有些地方为降低管理成本,将低保资格与专项救助简单“捆绑”,导致不少贫困边缘家庭因无低保资格而无法得到及时的专项救助。部分优抚安置资金由退役军人事务、民政两个部门共同分配,标准不统一,相关安排缺少衔接。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缺乏有效衔接,按实际收入征收社保费进展不明显。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在养老服务方面存在职责交叉,资金缺乏有效整合。

  三是不同渠道预算资金安排还需加强统筹协调。受管理部门较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不强等影响,社会保障各个方面之间、社会保障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之间的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还不够,财政、发改等多渠道安排项目,部分领域资金存在交叉重复、碎片化等现象,相关预算安排的统筹性、协调性有待提高。审计发现,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彩票公益金,通过27个中央本级项目和8项转移支付安排191.63亿元,与一般公共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等项目重叠。

  (三)支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滞后,制度公平性还需提高

  在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标准如缴费、政府补贴补助、救助以及待遇标准等,直接影响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保障水平。总体上看,相关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间的协调性与有机衔接以及相关标准科学及时的调整机制等都需要进一步健全。

  一是标准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标准的确定依据、测算方法等在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方面有待提高。作为最后一道兜底保障防线的社会救助,相关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对救助标准做出了一些规定,如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提供了三种不同的方法,但三种方法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选择不同的方法会出现标准上的差异。一些地方反映标准偏低往往与此有关。2021年,全国城市居民低保标准(8532元),仅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的18%,低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支出水平(8678元),更无论教育、医疗等非食品类必需支出的保障。调研中,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个人缴费标准也相应提高,缴费负担增加对不少城乡居民参保产生了“劝退”效应。部分企业反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过重,一些困难企业和“关停并转”的僵尸企业无力缴费。同时,相关标准间的比例关系尚不尽合理,如相关联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缺乏规范化的比较合理的比例关系要求,既影响各项具体制度目标的实现,也会影响社保制度的整体效应。

  二是部分保障标准调整不及时、透明度不够。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补助标准缺乏公开、透明的测算方法和调整机制,一些地方受财力水平有限等因素影响,补助标准调整不够及时、到位,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有的地方反映,部分项目补助标准之间缺乏衔接,如有些残疾儿童在成年后由于残疾人补助水平低于对儿童的补助标准,相关生活保障出现较大程度降档滑坡。

  三是社会保障的公平性有待提高。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待遇差异不尽合理。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始实施全国统筹外,其他各类社会保障项目大多还是采用省级、地市级甚至县级标准,地区间差异较大,较难体现公平性,也对人员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不利影响。

  (四)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亟需提质增效

  一是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还需改进。资金拨付方面,部分地方反映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每月均匀拨付,可能出现弥补当月养老金发放缺口不足的情况;中央调剂金于每季度末拨付,导致四季度中央调剂金无法当年使用。审计发现部分地方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通过占用财政资金、贷款等方式筹集、发放养老金,违规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资金、重复发放、多发或少发、未及时发放,以及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资金或补贴等现象。

  二是预算绩效管理仍需加强。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大多按人头标准安排支出、刚性较强,绩效评价的优劣对于项目存续及资金分配数额的影响力较为薄弱,评价结果难以得到有效运用。调研发现,目前绩效评价主要集中在具体资金拨付管理上,对于政策的实际效果反映不多。不少项目还习惯于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补贴资金等方式,对于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能否购买到有效的服务缺乏充分考虑。审计发现,部分项目资金在16省市3年平均预算执行率低于30%的情况下,2021年仍继续分配至上述地区。有的部门将第三方机构无依据调整的绩效评价结果计入资金分配因素,影响了31.73亿元资金分配准确性。

  三是信息化管理滞后。社会保障管理信息涉及民政、人社、工商、税务、金融、住房等多个方面,国家层面尚未建立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共享水平不高,地方在制定或调整保障政策时缺乏横向比较,在组织发放时难以全面、及时掌握保障和救助对象信息,应享未享、欺诈骗保等现象较多。

  (五)社会保障治理体系还不完善

  一是法治建设存在短板。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对财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相关支出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社会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亟待根据灵活就业规模扩大等形势及时修改。社会救助仍以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和地方条例为主,立法进展偏慢,规范和压实各级财政责任的力度不够。社会福利法制建设滞后,慈善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措施还需完善配套政策,加快落实。

  二是人大监督需要加强。对社会保障领域资金安排的审查监督不够深入,对相关标准和测算方法、依据缺乏有效审查,对相关预算执行缺乏及时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审查监督还比较粗,对有关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等情况缺乏细致研究,督促开展中长期基金精算的力度也不够。同时,人大对社会保障领域资金的监督还停留在单打独斗层面,没有与审计、纪检监察、妇联、残联、老龄办等方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发挥其他方面的支持作用还不够。

  三、有关意见建议

  社会保障发挥着民生保障安全网、收入分配调节器、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进一步做好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和使用工作,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促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优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明确财政职能定位,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增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标准化规范化和公平性,优化结构、改进方式,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水平,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明确财政职能定位,健全投入机制

  一是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科学界定财政职能。要加强基本社会保险“保基本”的替代率研究和测算,明确“兜底线”的程度和范围,加快推进落实国家社会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明确相关目标和时间表,合理确定财政补贴的内容和机制,保持适宜的保障水平。加强对灵活就业方式的分类研究和规范,研究出台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激励约束措施,研究制定系统化专门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推进落实社会保障全覆盖。深化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理论研究,明确相关政策边界和财政支出责任,适当调整比例结构,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救助和普惠性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二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研究完善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政策,在研究并确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所承担的补助责任和标准。同时,在稳定对现行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两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补助力度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对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的相关支持政策,引导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商业养老保险等补充保险,推动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扩大服务供给,优化资源布局,加快推进普惠性社会福利与补充性保障项目的发展,加大向城市生活困难群体和农村居民倾斜。

  三是健全完善多方责任合理共担机制。统筹考虑居民、企业、社会、政府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能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推动共建共治共享,防范将应对养老等风险全都甩给政府。要正视地方财政普遍困难的问题,严格落实社会保障等民生政策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制度,不盲目追求政绩、吊高胃口,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可持续性,确保好事能够办好。健全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措施,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挥慈善事业、社会捐赠等积极作用,健全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关爱帮扶等社会福利制度,形成多元化经费保障格局。

  (二)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划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退役军人事务和养老、托育等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职责边界,合理确定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在适当增加自身事权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均衡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给予地方适度支持。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各级财政在调待、当期缺口和自行出台政策导致缺口中的补贴责任,落实省以下地方的筹资和监管责任。加强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做到全国一盘棋和发挥地方自主性有机结合。

  二是完善政府管理体制。加强和优化社会救助多部门合作机制,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功能,加快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系统集成,进一步统筹资源供给,形成整体效应。明确专项社会救助目标定位及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区别与联系,设定更为科学、精准、具体的救助认定方式。健全完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持续调整优化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机制。推进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在数据、信息等方面有机衔接、合作共享,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有效承担起重点老年人群体养老任务,保证公益属性,整合各级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广泛灵活参与提供养老服务。

  三是提高预算安排统筹协调度。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探索实施大口径社会保障预算编制制度,将财政用于民政、人社、医疗、教育、住房、应急等方面的救助资金进行适度统筹,建立完备的社会救助预算体系,明确全口径社会救助资金规模,减少政策碎片化、资金使用分散等问题。适应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需要,研究设立中央财政养老服务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可行性。

  (三)加强财政支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制度公平性

  一是提高财政支出标准科学性和规范性。完善社会救助支出标准测算方法,更多考虑救助对象的发展需求,适度提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社会救助标准。建立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规划机制,完善测算方法,有效调控调整节奏,适当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减轻各方负担。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早参保、多缴费和长缴费。研究修改相关规定,明确征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欠费数额,对困难企业和“关停并转”的僵尸企业的滞纳金予以减免。完善各社会保障项目标准间的比例关系测算和确定机制,增强社保制度整体效应。

  二是提高财政支出标准调整的规范性、及时性和透明度。统筹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财政收支、家庭困难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科学确定社会救助标准制定方法,完善灵活、及时的支出标准调整机制。加快推动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标准化建设透明度,将财政对社会保险补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等标准的测算方法和调整机制等向社会公开。加强各项社会保障项目支出标准之间的衔接,完善相关过渡保障措施。

  三是提高财政支出标准的公平性、合理性。进一步完善养老金待遇差距监测机制,适当缩小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间的社会保险待遇差距。统一规范制度和政策,稳妥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促进劳动力资源跨地区顺畅流动。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各类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地方政府新增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给予适度补助,赋予地方根据基金滚存结余情况安排一般公共预算补助相关支出的自主权。

  (四)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一是改进资金分配方式,规范资金使用。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调整为按照以前年度惯例年初一次性拨付全年额度自由使用,将中央调剂金拨付方式调整为每季度初拨付当季度资金。科学合理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严格依法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规范预算执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压缩资金分配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引导依法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开展资金基金分析、预警和风险评估,做好基金运行和财政中长期规划的衔接,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

  二是强化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确定绩效目标任务,实现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步评价、同时批复。探索实行资金分配与地方政府工作考核结果挂钩,中央转移支付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的“双挂钩”机制。加强财政和主管部门对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的审核监督,更加关注支出政策的实际效果。创新社会救助方式,总结部分地区已经开展的“物质+服务”相关经验成效,打造多维救助模式。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奖励机制,发挥绩效评价引导提升作用。

  三是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适应人口大规模流动、就业快速变动的趋势,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推进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对接预算一体化平台,推动部门、行业间社会保障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满足地区间各类民生政策标准的对照参考,实现各类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和支出数据一键查询;推进人社、医保、民政、税务、公安、卫生健康、监狱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之间数据信息的实时共享,确保能够及时开展核查,预防并及时发现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

  (五)提高社会保障治理水平

  一是研究推进社会保障相关标准的法定化。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个人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构建以法律法规为基础、部门规章为支撑、政策文件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研究将修改社会保险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相关制度,细化关于财政支出责任和支出标准相关规定。推进医疗保障立法,促进医保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加快社会救助立法进程,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等社会福利领域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和压实各级财政责任。落实慈善法规定,将针对市场主体的相关优惠政策适用于慈善组织,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更好投身慈善事业。

  二是健全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加强人大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力度,重点加强对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情况的审查,促进相关收支安排和基金管理在各相关部门之间统筹协调。督促提高社会保险精算工作水平,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层面全口径社会保险精算报告制度,推动社会保险精算平衡,增强基金运行可持续性。健全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查等有机贯通和协调配合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2022年12月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1/c7b2b81131ed454babecf4ae3b6576b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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