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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备案审查工作逐步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

发布时间:2022-12-3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自2017年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第五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年度备案审查报告12月28日亮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报告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2022年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第五年。报告对过去五年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

  “经过持续努力和有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开展、扎实推进,逐步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沈春耀介绍说,围绕贯彻“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总要求,扩大备案范围,加大审查力度,丰富审查方式,增强纠错刚性,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依法纠正违反宪法法律、违背党中央精神或者不合时宜的规定。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利、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

  备案审查制度机制作用日益彰显

  报告从多个方面介绍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

  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接收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共7261件。“有件必备”的目标要求已经实现。

  五年来,法工委依法对报送备案的各类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开展主动审查。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17769件,法工委都认真研究处理。五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报送备案的本地法律127件,澳门特别行政区报送备案的本地法律104件。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两个基本法规定的需要将报备的有关法律发回的情形。

  五年来,法工委坚持问题导向,对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通过沟通协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发函、约谈督促等方式,督促推动制定机关纠正改正;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依法按程序办理,累计督促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完善或者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约2.5万件。

  加强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审查研究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重要举措。引人关注的是,报告披露了多起在备案审查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实例。

  比如,2018年3月,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再如,有的司法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以不同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有公民提出审查建议,认为与宪法有关精神不一致。法工委经研究建议制定机关适时修改完善有关司法解释。有关司法解释经修改后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又如,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021年,有公民对上述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亲子关系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性亲子鉴定的内容,也不应对此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处理措施。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法工委还加强对有争议问题的研究。例如,有司法解释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内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调用决定,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经研究认为,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检察权行使的法律依据,根据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的检察人员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的,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已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了研究意见,建议予以考虑。

  在加强与有关机关协同联动方面,有的省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就办理袭警罪案件联合发文。法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该联合发文涉及犯罪构成具体内容,扩大了法定袭警罪、妨害公务罪的惩治范围,超出了刑法规定范围;立法法是重要宪法性法律,有关联合发文不符合立法法关于“两高”以外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超出了制定机关权限。法工委通过衔接联动机制与有关方面沟通,多方面协同行动、督促推动,制定机关很快发文通知停止执行有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这一事例要求有关法院、检察院开展司法规范性文件自查清理,重申地方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开展重点领域集中清理专项审查

  五年来,围绕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国家重要法律和法治措施的贯彻落实,法工委组织开展重点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工作,积极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比如,组织开展民法典涉及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和专项审查工作。2021年,对民法典专项清理后续工作进行跟踪督促。今年以来,持续加强纠正力度,巩固和扩大专项清理成果。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拒付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和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等权利进行限制。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这与民法典有关规定不符合。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30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不按时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法工委经审查认为,热用户采暖费的交纳时间和逾期不交纳热费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民法典有关规定。

  本届以来,法工委持续关注和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工作和专项审查工作,本届以来历次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都有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内容。

  “实践表明,及时组织开展重点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工作,对于实现相关领域上下联动、左右协同,保证党中央精神全面贯彻、一体遵循,保证国家重要法律和法治措施有效实施,促进法律体系内在科学和谐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沈春耀说。

  全面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近年来,法工委注重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机制、渠道和方式,努力使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和工作实践成为新时代新征程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具体体现。

  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1.7万多件审查建议,审查建议人来自不同地域、行业、群体;审查建议内容广泛,涉及诸多领域,或表达权益诉求,或关注法治进步,或反映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或呼吁解决制度衔接问题。2019年,法工委在中国人大网开通审查建议在线提交平台,实现审查建议“一键提交”。三年来,共收到公民、组织网上提出的审查建议11800余件,约占五年来审查建议总数的66.4%。

  “各种意见反映和诉求表达,总的看属于建设性、正能量,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沈春耀说。

  此外,法工委与常委会办公厅有关方面共同协作,初步建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面收录我国现行有效的各类法律性、法规性、规范性文件,为社会公众持续提供权威版本的法律法规等文件,提供看得见、找得着、用得上的法律产品,积极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2/030f65093bf842819ce44af6e9fe7b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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