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五年累计督促修改完善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约2.5万件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的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经过持续努力和有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开展、扎实推进,逐步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沈春耀介绍说。
一是实现“有件必备”。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接收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共7261件。“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总的看,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能够依法、及时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件必备”的目标要求已经实现。
二是积极推进“有备必审”。五年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工委加大审查工作力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要求,依法对报送备案的各类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开展主动审查。总的看,对各类规范性文件,基本实现“有备必审”、“应审尽审”,做到备案审查监督全覆盖。
三是按照“有错必纠”原则督促推动制定机关纠错改正。五年来,累计督促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完善或者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约2.5万件。
四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常委会会议每年听取审议法工委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逐步实现常态化、制度化。法工委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制定有关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同时,推动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修改备案审查法规,建立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机制。
五是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法工委积极适应“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着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扎实拓展和深化备案审查工作。建成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初步建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推动建设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为实现应备尽备提供支撑。丰富审查方式,完善审查标准,细化工作流程。畅通相互间转送接续的机制渠道。加强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案例交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协同联动。成立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开展备案审查理论研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备案审查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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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kgfb/202212/5f1863cafaec4d80a1fadd8853883be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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